现实的中国不乏这样的事例:某一个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是久拖不决,甚至无法深入进去,而一旦某一位领导或“大人物”说一句话,发一个“指示”或者作一个“批示”,情况就可能急转直下,势如破竹,驱散乌云,扫除障碍,真相大白;当然,由于得不到某种支持,不但案子办不下去,就是办案人员自身也是吉凶未卜,遭到打击报复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 人们不禁要问:倘若遇不到“开明”的领导,或者领导本身就是“案中人”,就是说,没有得到某某领导或领导机关的有力支持或特别关照,案子还办不办得下去呢? 实践越来越充分地证明,反腐败要“治本”,就必须从制度或体制上着手。这,无论从防止腐败发生的角度,还是从腐败出现之后处理的角度,都是如此。制度和体制方面,需要逐步完善和解决的问题很多。“司法独立”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现在已经看得很清楚,司法缺乏独立性,既是腐败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又是腐败得不到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司法缺乏独立性的表现多多。“软骨症”现象最为突出。造成此种病症的原因,大多与“长官意志”有关。“长官意志”往往成为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如此这般,有关的“首长”实际上成了办案人员的“婆婆”,是至高无上的“主宰”。当然,我们的办案人员碰上一个“好婆婆”,那当然是好;然而,并不是每一场合都能有幸遇上好的“婆婆”,倘若我们的这位“长官”不是好婆婆,自己恰好是作风不正之人,甚至是腐败分子,那么,人们通常切齿痛恨的“司法腐败”现象之发生,也就顺理成章、势所不免的了。 或问:既然“司法独立”在理论上不成问题,那么为什么老是实行得不那么好呢? 我的认识是,主要是缺乏司法独立的“制度制约”。制度制约需要法制上相应的“制度设计”。人们往往从理论上讲司法独立的“必要性”、“重要性”谈得多,而如何有效地实行,则缺乏制度上的具体规定及卓有成效的制度保障措施。譬如上面提到的“长官意志”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实际上,“长官意志”问题的实质就是“人治”,而“人治”是腐败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的重要根源之一。 因此我建议,我们的法学家们是不是应该更多地关注一下“司法独立”的问题,与司法战线广大实际工作者紧密结合,共同探索,在制度设计上多下些功夫,从而使“司法独立”真正地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 (作者:王克安)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