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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指导”流感疫苗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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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5日10:33 海峡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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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卫生部近日向各地发出《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试行)》,以指导各地规范有效地开展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做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流行性感冒是由流行性感冒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表现为发热、头痛、肌痛、乏力、鼻炎、咽痛、咳嗽和肠胃不适。流感病毒分为甲、乙、丙三型,其中甲型和乙型流感对人类威胁较大。
卫生部要求,流感疫苗的预防接种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生物制品和预防接种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开展流感疫苗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做好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副反应或事故监测、报告和调查工作,发现问题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妥善地处理好。发现群体性预防接种副反应或事故要及时上报卫生部。
根据《指导意见》,在流感流行高峰前1~2个月接种流感疫苗能更有效发挥疫苗的保护作用,因此,卫生部推荐流感疫苗接种时间为9月至11月份,接种应遵循自愿的原则。
疫苗接种对象
《指导意见》指出,所有希望减少患流感的可能性,没有接种禁忌,年龄在6个月以上者都可以接种流感疫苗。
疫苗接种重点推荐人群是:60岁以上人群;慢性病患者及体弱多病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推荐人群有:养老院、老年人护理中心、托幼机构的工作人员;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出租车司机,民航、铁路、公路交通的司乘人员,商业及旅游服务的从业人员等;经常出差或到国内外旅行的人员。
以下人群禁止接种流感疫苗:对鸡蛋或疫苗中其他成分过敏者;格林巴利综合征患者;怀孕3个月以内的孕妇;急性发热性疾病患者;慢性病发作期;严重过敏体质者;12岁以下儿童不能使用全病毒灭活疫苗;医生认为不适合接种的人员。
(新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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