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妹儿”岂能作离婚证据
2002年7月26日09:44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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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讯 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该案中女方把一封电子邮件情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没有采信这一证据。
两位当事人结婚三年。在庭审中,女方提出,男方受一个年轻女孩的诱惑,与其同居,因此背叛爱情和婚姻,提出离婚。女方提供的证据中有一封打印出来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开头的称呼只有一个姓,此姓与男方的姓一样,内容是情书,落款则是英文字母“SWW”。女方认为,这就是第三者写给男方的情书。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电子邮件较易伪造,本案中女方提供的电子邮件只是一个孤立的证据,且注册电子信箱不需要真实姓名,因此发电子邮件者的真实身份也不易查证,电子邮件也可冒名发。对此“情书”男方予以否认,而女方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与该证据一起形成一个证据链,因此无法确定就是第三者写给男方的,所以不予采信。(王法军 姜培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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