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湖南省禁毒条例(草案)》
作者 李天伦
11月1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正在拟议中的《湖南省禁毒条例(草案)》规定娱乐业对吸毒行为负责。如娱乐场所在1年内发生吸食、注射毒品被查获2次以上的和一次性被查获吸食、注射毒品10人以上的,将被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律师认为,这是公安机关将应该由自己承担的社会职责转嫁到社会公众身上,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笔者赞同这样的质疑:打击毒品本来就是公安机关法定的责任,不能转嫁给娱乐场所。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娱乐场所打击毒品的义务,实际上是以立法权的名义给社会公众强加义务。
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只要没有违法行为,不应当受到任何处罚。在打击毒品问题上,娱乐场所经营者的义务就和普通公民一样,只要自己不藏毒,不吸食,不制毒,不贩毒,不参与毒品犯罪,他就不应该受处罚。如果仅仅有人在娱乐场所内吸食毒品,甚至发生毒品犯罪,只要娱乐场所对此没有过错,就不应受罚。
要娱乐场所承担打击毒品的义务,实在是强人所难。法律没有授予普通公民,包括经营者以搜查权,经营者不可能搜查顾客身上是不是藏有毒品,完全杜绝毒品进入娱乐场所也是一句空话。一般而言,吸毒人员吸毒过程都极其隐秘,经营者也难以发现。
立法规定娱乐场所的禁毒“义务”,还容易给公安机关设定行政处罚权,如果公安机关依据这部地方法规对娱乐场所进行处罚,也就顺理成章地得到了丰厚的罚款收入。
如此看来,如果该法草案得以通过施行,公安机关不仅可以转嫁义务,还可能因此获得利益。这样的立法,对公安机关是大福之举,而对社会公众来说则意味着自由受到侵犯。
从本质上看,立法是一次利益的再分配,权力更是一种物质力量。因此,在立法的时候,应当特别注意出现转嫁责任、立法谋私的现象。好在《湖南省禁毒条例(草案)》还只是草案,希望这种违背逻辑的立法能在审议的过程中得到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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