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车上被抢司乘员放走歹徒 运营公司被判赔五万
2002年5月19日09:39 北京晨报
|
晨报广东专讯 广东阳春妇女周秀珍在坐车途中,遭到持刀歹徒抢劫,司乘人员非但不出面制止犯罪,而且在事发后打开车门让歹徒逃跑。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周秀珍将阳春汽车总站及其所属单位阳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阳春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秀珍胜诉,被告须向其赔偿各项费用5万余元。
据周秀珍介绍,2000年9月29日18时,她搭乘阳春车站一辆中巴(车牌号为粤QX1030)出门办事。车行途中,上来两个30多岁的男子,不久,坐在周秀珍旁边的瘦高个突然拔出尖刀指住周秀珍的胸口,并动手抢劫。在此过程中,司机和乘务员一言不发,反而将车停了下来。周秀珍扑向司机求救,但司机置之不理。此时,两歹徒将她推倒在发动机车盖上,并用尖刀在周的身上乱刺。歹徒抢到包后,司机将车门打开放两人下车后,不顾周身上多处刀伤,继续往前开车,后在乘客的劝说下,司机才调转车头,送周秀珍到派出所报案。
2001年8月15日,周秀珍将阳江市汽运集团和阳春车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6万余元。
2001年9月21日,阳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阳春汽车总站与阳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方在法庭上辩称:司乘人员的首要职责是保证行车安全,不能强求司乘人员赤手空拳制止暴力犯罪,做无谓的牺牲。此外,原告受到的伤害是歹徒行凶所致,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的损失责任。
今年3月26日,阳春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周秀珍购买了被告车票,乘坐了被告客车,即与被告形成营运合同法律关系。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还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因此,法院判决阳春汽车总站赔偿周秀珍误工费、护理费、医药费以及被抢现金、物品等共50802.66元。
(南都)来源:2002年5月19日(责任编辑:刘锋)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