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经济学家萧灼基在本次全国政协会上提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萧灼基委员认为,在先富起来的人群中,不少人既有劳动收入也有非劳动收入,合法非劳动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利息收入、遗产继承、租赁收入等,应该得到保护。
萧委员认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是落实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我国从总体小康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我们要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可以鼓励先富起来的人们,用自己的收入进行再投资,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还可以鼓励民间投资。”
萧委员说,个体、私营经济的投资人,不仅通过自己的知识、技术、管理获得劳动收入,而且取得一定非劳动收入。保护其合法非劳动收入,就是保护其投资积极性和经营积极性。另外,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也是坚持对外开放、遵循国际惯例、给境外投资者以“国民待遇”的重要内容。加入世贸组织第一年,外商实际投资总额527亿美元,在全球利用外资中居第一位。利润作为投资的回报,也是一种非劳动收入。
萧委员认为储蓄存款从银行取得利息也属于非劳动收入。按一年期利率计算,城乡居民每年仅利息收入已达一千多亿元,保护这部分合法非劳动收入,可以鼓励人们存款的积极性,把分散的小额货币通过银行转化为投资,增加生产领域的资金来源。但萧委员也提醒,保护非劳动收入必须明确以下原则:保护合法劳动收入,并不会影响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关键是要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但不能把收入的多少作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也不能把收入方式作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信报记者 李谱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