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车站、医院和商场等公共场所的自行车停车场都要对外开放,单位内部的停车场也被鼓励向社会开放……记者昨天从市法制办了解到,将于今年9月1日实行的《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次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截止到去年10月底,全市非机动车保有量为1075万辆,其中自行车1000万辆,人力三轮车57万辆,自行车有710多万辆集中在城八区。由于本市非机动车停车场不足,导致自行车停车无序,丢车现象也较为普遍。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出台管理办法,就是要解决这些“老大难”问题。办法从4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车场都要对外开放;二是大中型公共建筑都要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三是居民小区都要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四是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管理办法规定,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违反这项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还要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停车人,如果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暂扣其非机动车辆。(记者白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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