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姓名权,这是一名仅读完小学二年级的下岗女工走上法庭的理由。44岁的广州市下岗女工卢翠珍,因原单位在其劳动手册冒签其名,毅然提起诉讼,向厂方索赔5万元。一审法院判赔一万多元,被告不服上诉。昨天(10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女工自述被冒签名经过 昨天下午3时许,卢翠珍来到报社,向笔者倾诉了几年来向工厂交涉无果走上法庭讨公道的历程。 卢称,1996年6月,她的劳动合同期满,厂方不予续签,并要她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而17年工龄的生活补助费仅2700余元。由于认为厂方给的生活补助费不合理,卢翠珍拒绝在终止合同书上签名,厂方也没有将劳动手册交给她。后来,厂方让工作人员在上面冒签了她的名字。 卢翠珍一直没有拿到劳动手册,也就不可能领到失业救济金。 “没有了两年的失业救济金,对于我这样的下岗职工来说,真是雪上加霜,那段日子真是苦得不能再苦了,又得解决生活问题,又得找厂方讨说法,我的精神都快崩溃了。”卢翠珍激动起来,“1998年12月中旬,我终于拿到劳动手册,可是发现在‘终止或接续劳动关系情况’这页的‘职工本人签名上’竟然有我的签名!我气呆了,怎么样也不会想到厂方居然这么大胆,没经过我同意就‘帮’我签了名!”经工友和朋友的提醒,她请人写了诉状起诉厂方。 证据确凿一审判赔万元 今年8月5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卢翠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姓名被被告广州市雄文印刷厂冒签,被告该行为已经对原告姓名权构成侵犯。因被告在代原告签名后没有及时将劳动手册交给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到劳动部门办理待业救济手续,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未能领取的两年失业救济金的损失合法合理。据此,海珠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雄文印刷厂在3日内赔偿原告卢翠珍10816元;其中1000元属于精神补助。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雄文印刷厂负担。 被告广州市雄文印刷厂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唇枪舌剑围绕两焦点 昨天上午9时15分,此案二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焦点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广州市雄文印刷厂认为,原告卢翠珍虽在1998年12月至2000年7月不断回厂要求作出赔偿,但其自1998年12月拿到劳动手册,知道自己的姓名权被侵犯后,至今才行使诉讼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卢翠珍则一直强调,在知道被告代其在劳动手册上签名后,她一直与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在一审时也承认卢在2000年7月还回过印刷厂,要求处理代签名问题,因此诉讼时效应从2000年7月起计算,她的起诉时间并无超过诉讼时效。法官出示的一审法院的材料也证明,该厂厂长黄某曾承认卢在2000年7月到过厂里,但昨天黄某作出否认,称当时自己记错了。 焦点二:损失救济金谁之过 雄文印刷厂的代理人指出,厂方的确是有人冒签了卢翠珍的姓名,但冒签并不必然地导致卢翠珍失业救济金的损失。因为即使是被冒签了姓名,只要卢翠珍回厂里取回劳动手册,就完全可以办理有关手续,问题是卢没有与厂里交涉,才导致失业救济金的损失。 对这个说法,卢翠珍非常生气,她在法庭上说:“我一个下岗职工,补助金和救济金就是我的命,我怎么可能不去追讨。我一次次地交涉,但都没有结果。” 被告方则解释说,厂方多次通知原告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原告一直拒不回厂,后来当时的劳资员杨某就把原告的档案关系转到劳动局,原告劳动手册上职工本人签名栏的签名是由杨某顺手签上去的,厂方并没有授意或要求杨某代原告签名。 律师说法:侵犯姓名权必须赔偿损失 姓名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权利。雄文印刷厂在没有取得卢翠珍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书上冒签姓名,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在珠三角地区的一些企业,不尊重员工的姓名权的现象普遍存在。某些人随意替别人在工资表、报表甚至一些交接货单上签字,这必然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在广州市的这起姓名权官司里,侵犯姓名权对别人造成的损害是严重的,企业应该引以为戒。《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万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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