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XBLYL001 于: 2002-12-26 12:20:00.0
酒后驾车致人伤残者,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酒后驾车致人死亡者,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可杀无赦. 现行法律对交通伤害与杀人量刑太过宽松 ,是对罪犯的姑息与放纵,是对被害人的漠视与不公.如此, 必将人无安时国无宁日,这是法律的耻辱.是国民的不幸. 连交警都不能自保,何以保路人? 为了我们的交警和路人不再流血,现有法规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向这位优秀的交警表达深深的敬意和哀悼,愿他的灵魂永生. 2002.12.26. 北京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