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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监察部门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迅速作出反应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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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8日01:20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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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本报讯 见习记者关雪莲报道 对于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手软。昨日,针对非法使用童工的主体界定、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处罚手段、力度等一些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出台,沈阳市劳动监察大队迅速作出了反应。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违反条例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沈阳市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张国庚告诉记者,招用童工从事各种长时间的和过于紧张的劳动,是严重侵害青年身心健康的非法行为,是违反《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普及9年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行为,对青少年的健康和成长具有极大危害,今后将严格遵照《规定》,加大查处非法招用童工行为,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据悉,截至目前,沈阳市共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18个,清退童工5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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