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对一悬赏广告寻车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2年9月26日11:23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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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26日电(记者 高志海 闵钊辉)丢车后因急于早日找到,便贴出了以重金答谢的悬赏广告。但待车找到后,却又拒付酬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5日对这起悬赏广告寻车纠纷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丢车人景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即丢车人景先生与冯先生订立的寻车合同有效;景先生需给付冯先生酬金5万元。
据了解,今年2月初,冯先生发现其暂住地附近有一辆停放多日的桑塔纳轿车。2月16日他在某小区内看到一张“寻车启示”,上面写有丢车时间、车型、牌号、发动机号和机架号,同时还注明要用5万元现金酬谢提供线索者,并留有丢车人的联系方式。
于是冯先生将其发现的车辆与“寻车启示”上注明的内容核对无误后,就按启示提供的电话与车主景先生联系,告知丢失车辆的下落,并询问承诺的酬金能否兑现,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双方于2月17日前往车辆停放处,经辨认确系景先生丢失的车辆。随后双方又共同前往当地派出所说明情况后,景先生将车辆开走。
今年4月,冯先生起诉到法院称,景先生不支付其承诺的酬金,请求法院判令景先生给付5万元酬金。
在一审诉讼中,冯先生提交了车主支付酬金5万元的“寻车启示”。景先生则在庭审中否认其曾张贴过“寻车启示”和冯先生提供丢失车辆的线索。但来自派出所的证据表明,派出所在询问景先生时,他曾称贴了10多张寻车启示,内容为“如发现或知情汽车下落,赏酬金50000元” 。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景先生不服,又以自己张贴寻车启示承诺酬金为5000元;冯先生与盗窃车辆案有何关系无法定性为由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景先生在车辆丢失后,以张贴“寻车启示”的方式向社会承诺支付酬谢金,那就应承担向提供线索者支付5万元酬谢金的义务。冯先生见到“寻车启示”后,为其提供了丢失车辆的线索,帮其找到丢失车辆,景先生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其承诺履行支付酬金的义务。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完)( 稿件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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