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串油耗子个个说没罪
2002年7月24日12:21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
南方都市报 align="center"> | Width = Height = > | | 惠州外代的被告都很年轻,多数不到30岁。
一串油耗子个个说没罪
惠州港24亿特大食用油走私案开庭,12被告均说自己“责任不大”
本报讯 昨天,涉嫌偷逃关税24亿元人民币的惠州港特大走私案在深圳市中院开庭审理。第一被告人————深圳惠威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浩在法庭上称自己不该对走私行为负责,中国惠州外轮代理公司及其原总经理尤年球等多名被告也说自己责任不大。但公诉人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指控他们直接参与了这起特大走私案。
2000年3月,中纪委、最高检、海关总署“1·22”专案查私组成功破获了惠威公司走私食用油特大案件(本报曾多次报道)。惠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改清现在已被逮捕(另案处理),他与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及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落马直接相关。
昨天出庭受审的12名被告人包括:惠威公司副总经理刘浩,惠州外代公司(单位犯罪),惠州外代公司总经理尤年球、船务部经理董锦灿,另外8名则是惠州外代公司职员,这8名职员大多不到30岁。
这12名被告人并不能在法庭上还原这起特大走私案的全貌。这起特大走私案的“联合主演”分别是:扮演进口商代理商的深圳惠威工贸有限公司和扮演境外供货商的香港荣兴贸易公司。这两个公司先后搞掂了国际贸易中的船公司及船公司的代理人等关键环节,还利用金钱及“后台关系”开路,搞掂了当时惠州港海关、商检等口岸监管部门。惠威公司主要负责人之一温小东及香港荣兴贸易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在都负案在逃,走私案背后的诸多贪官也已另案起诉,涉嫌制造虚假单据的惠州外代及其10名职员因此成了昨天庭审的主角。刘浩则被指控伙同杨改清等人制造虚假的进出口合同以达到走私目的。
惠州港一度对走私分子不设防。深圳市检察院指控:走私分子从1996年6月至1998年6月,成功走私食用油267船次,共计827553·834吨,偷逃应缴关税2477165262·17元人民币。
但昨天出庭受审的被告人都说自己不该对走私案负责或责任不大。刘浩说自己并非惠威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该对走私案负责。尤年球说惠威公司才该对走私案负责,至于惠州外代提供的虚假单据自己并不知情。惠州外代其余涉案人员都说是尤年球等公司负责人要求自己做的,他们作为打工仔只是遵命从事。
由于此案案情极为复杂、涉案人员众多,将连续数天开庭审理。昨天下午5时30分,法庭宣布休庭,今日继续审理。庭审花絮
【起诉书念了半天】
走私分子们的罪行可谓“罄竹难书”。起诉书厚达55页,共计2·5万多字,按照播音员的正常语速,念上一遍得花两个多小时。昨日,检察官整个上午都在宣读起诉书。
【多媒体展示证据】
支持起诉书的证据更多,足能堆满一面墙。检察官说,由于证据实在太多,只能抽取最关键的展示,这也足有4000多页。4000多页证据也很难在法庭上一一出示,最后只得将它们扫描到手提电脑里,借助多媒体在法庭上出示。
【辩护律师一大片】
12名被告人昨天都有辩护律师到庭,有的还不止请了一个律师。十五六名律师同时到庭,这也创了深圳市中院单个案件到庭律师数量的新纪录。他们将律师席坐得满满登登。
【被控走私案之最】
两年时间,惠威公司涉嫌走私食用油267船,平均每周就有两艘远洋巨轮在惠州港靠岸。
最早1宗:1996年6月20日,少报多进走私进口棕榈油261·48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09247元。
最后1宗:1998年6月15日,少报多进走私进口精炼棕榈油3300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9611217元。
偷逃关税最多的1宗:1997年8月22日,伪报、瞒报走私进口精炼豆油3232·775吨、精榨豆油2953·146吨,偷逃应缴税额43791376元。
走私最疯狂的1天:1997年5月26日,走私分子先后三次租用船舶运载进口精炼棕榈油近8000吨,少报瞒报7000多吨,偷逃应缴税额近1800万元。庭审实录
“我以为做案头工作不会承担什么责任”
被告人:刘浩,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河南人,汉族,原深圳市惠威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控犯罪事实:国家对食用油进口有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全国只有几家公司是合法的许可证经营单位,惠威公司要取得食用油的进口资格,至少要获得其中一家的委托。刘浩涉嫌以伪造证件等非法手段,使惠威公司获得了这种委托,向香港荣兴公司进口食用油。
公诉人(以下简称公)你是何时进入惠威公司工作的?案发时担任何职务?
刘浩(以下简称刘):我是1996年初从河南省外贸调入该公司的。我成为公司副总是杨改清一手提拔的,但他是在非正式场合宣布对我的任命的,我也没看到任何正式的提拔文件,所以说,我这个副总并不能说是真正的名正言顺。
公:你在惠威公司都做了哪些事情?
刘:从1996年到1998年近3年的时间内,我为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做了不少工作,公司每年的进口额都在500—800万美元,但这其中不包括惠州港食用油的进口业务,因为该业务并没有在报表上显示,所以不属于公司的主要业务。
公:食用油的业务为什么要从蛇口港转移到惠州港?
刘:(犹豫片刻)这是当时海关领导给的建议,因为惠州港地理偏僻,更便于“操作”(指走私)。
公:你何时知道进口时采用“少报多进”(报关数量少于实际进口量)以逃脱关税的方式的?
刘:一直不知道,只是隐约感觉有这么回事。少报多进的程度及具体采取什么方式完成的,我都不知道。这些事海关好像在一定程度内是默许的。
公:你知道公司存在走私行为吗?
刘:后来知道了。
公:那为什么还要继续参与走私呢?
刘:我一直以为自己从事的只是案头工作(伪造进出口合同),存有侥幸心理,幼稚地认为自己不是公司负责人,不会为走私行为承担责任。
辩护人(以下简称辩):是谁要你伪造进出口合同的?
刘:是杨改清要我做的,他说这是得到海关同意的。
“我犯罪是因为我对法律一知半解”
被告人:孙晓燕,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河北人,中国惠州外轮代理公司原调度员。
被控犯罪事实:按尤年球和董锦灿的安排,按荣兴公司发来的船舶载货量(一般比船舶实际载货量少1000多吨)制作不同的几张舱单。
法官: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何意见?
孙晓燕(以下简称孙):我犯罪是因为我对法律一知半解,我为我以前的行为深深地忏悔,我将利用今后的实际行动来弥补,我的认罪态度是诚恳的。
公:你具体负责什么工作?
孙:我的工作是接收传真、实施调度船只计划、换领报关提单等。
公:惠威公司的业务在你的工作范围内是怎样操作的?
孙:1996年到1997年,公司领导尤年球和董锦灿吩咐我收到惠威公司的舱单后分成两到三张提单,复印一式6份,船靠岸后,由外勤带上船签字盖章。1997年,尤年球告诉我提单由香港荣兴公司制作,我只负责复印。我粗略计算了一下,提单上货物与传真上的数量相差了1000吨。
公:货物数量相差那么大,你有没有向上级汇报?
孙:有,分别向尤年球和董锦灿汇报过,但他们要求我按传真(数量少的分舱单)操作。
公:船靠岸后是全额换领还是只换一张?
孙:只换一张。
公:按常规,剩余货物就没法报关,这你有没有汇报?
孙:也分别向尤年球和董锦灿汇报过,但他们予以了默许。
“是手下具体做事,我不知情”
被告人:尤年球,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广东人,中国惠州外轮代理公司原总经理。
被控犯罪事实:与温小东(惠威公司主要负责人之一,在逃)等人合谋伪造国际贸易中的诸多单据,为惠威公司的走私铺平道路,并指示惠州外代的职员按荣兴公司发来的船舶载货量(一般比船舶实际载货量少1000多吨)制作不同的几张舱单(分舱单),安排外勤交给海关等部门办理货报手续。
法官:你对检察机关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什么意见?
尤年球(以下简称尤):指控的事实部分与真实情况不符。1996年6月我公司接手了惠威公司的生意,但该业务全部放手给了董锦灿(惠州外代原船务部经理),我没有过问,所以起诉书中说我“指使手下做”这点与事实不符。但作为总经理,因为我的管理不善给惠威公司走私提供了便利,为此我深感痛心。
公:分舱单上货物数量和进口总数并不符合,这点你知道吗?有人向你请示过吗?
尤:没有,我后来一直没有过问惠威公司的业务。
辩:中纪委专案组来调查这起走私案时,温小东是否通知过你销毁业务资料?
尤:董锦灿转告过我,温小东也亲自为此事来找过我。
辩:那你为什么没有照办?
尤:为了留下证据,来证明我的清白。温小东的势力很大,我冒着生命危险将资料存放在我的家中。此后,不断有匿名电话来威胁我。
“惠威公司业务都是老总拍板定的”
被告人:董锦灿,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广东人,中国惠州外轮代理公司原船务部经理。
被控犯罪事实:同尤年球
法官:你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何异议?
董锦灿(以下简称董):与事实不符,我没有参加惠威公司走私业务的商定,都是尤年球去的,至于“少报多进”的事我根本不知道。所以我不承认对我的指控。
公:公司的日常运作由谁来负责?
董:尤年球。
公:分舱单是谁定下来的?
董:这个公司内的“政策”,是尤年球定的。我不了解具体的法规,既然上司要这么做,我就照着做了,这也是公司内普遍的做法。
公:至于空白的申报单呢?
董:对此我一直持反对意见,以前我也拒绝过其他货主的类似要求。但是,惠威公司的业务是经尤年球拍板、写了“保函”的,所以我就给了惠威公司空白的申报单。
辩:你能具体叙述一下销毁惠威公司资料的事情吗?
董:那时和惠威公司已经结束业务了,而且我们公司准备搬家,要对一些用处不大的原始资料作一些清理。我就和尤年球商量,能否把惠威公司的资料一起清理了。具体负责清理资料的人不是我,我不清楚后来资料的去向。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魏海波 唐洁 通讯员 孔献之本版摄影:
本报记者 范舟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