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2000年的东芝笔记本事件和2001年的三菱帕杰罗事件,我们也不可能深刻意识到我国的法律在维权上与国际惯例存在多大差距。我们没有理由去怀疑厂商存在歧视行为,因为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条款可以用作保护中国消费者利益的依据。
东芝笔记本事件 向中国法律提出挑战
1999年春天,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向美国地方法院提出集体诉讼,认为东芝公司在处理其便携式笔记本电脑软盘控制器存在的问题时,许多方面行事不当,可能导致数据遗失或损坏。最终的结果是东芝公司向50万美国用户提供10.5亿美元的赔偿,每个用户最高可获得443美元的赔偿。
令人费解的是,就在东芝美国用户抓紧向东芝公司索赔时,中国用户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待遇。东芝公司宣布,该诉讼只涉及美国。当时东芝中国公司北京代表处电脑电器部的林晓兵先生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表示:“之所以会出现两种不同结果,是由于中国和美国的法律不一样。按照美国法律,如果存在对消费者造成某种后果的可能性,制造厂商就可能要承担责任,而中国的法律,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条文。”
尽管如此,一边是10亿美元,一边是一分不赔,对中国的消费者和法律界仍是一个很大的冲击。中国现有法律能不能保护中国的消费者向东芝公司索赔?这一问题向我国的立法和司法都提出了挑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表示:“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主要采用填平式,而在美国则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存在。因此,在美国可以得到高额的损害赔偿,在我国则必须依据因侵权产生的损害来确定赔偿标准。”
如果说在东芝笔记本事件时,国人还只是出于“对消费者的国别歧视”、“不拿咱中国百姓的人权当回事”的狭隘民族感情;一年后的三菱帕杰罗事件,则使国人们了解了一种叫做“汽车召回”的制度,从而懂得拿起立法的武器保护自身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汽车召回 频闪国际化对接需求
人们不能忘记,2001年年初,三菱帕杰罗V31、V33两种型号汽车因感载阀和制动油管存在设计缺陷而导致刹车失灵,造成了本不该发生的一幕幕惨剧和纠纷。目前,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约10.6万人,其中因车辆本身故障原因而造成的约占7%—10%。
国际上几乎每种型号的轿车都曾因存在系统性缺陷而进行过一次或多次召回。由于召回制度的相关法律在中国仍是空白,使一些在中国本该召回的问题车被隐瞒、被拖延,使生产问题车的厂家毫无压力。
加入WTO之后,与国际游戏规则的接轨,就需要我们自身先铺垫相关的法规标准的轨道,然后才能谈及与WTO框架下的缺陷产品管理体系相对接。从三菱帕杰罗事件至今,中外汽车厂家迫于压力,不同程度地涉足这一敏感“雷区”,尽管都是回避“召回”这一关键词,而使用了充满人文关怀的“免费检修”等名义,但至少从高悬回避牌催化到了犹抱琵琶半遮面,这就为中国召回制度的呼之欲出铺垫了前提。另外,从宝马、大众、通用、本田等知名汽车公司,到前国家经贸委行业规划司机械汽车处,再到身边熟悉的汽车交易市场都曾表示过,中国汽车市场的召回制度确有必要,作为国际惯例的召回制度乃是大势所趋。
认为“召回制度尚缺乏法律基础”说法的人,一直关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制定工作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韩华胜指出:“他们可能有两点认识误区:一是召回制度必须在所有法律全部完善以后方可正式实施;二是只有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律才是‘国家大法’。事实上,世界各国实行的召回制度,也不是等到所有相关法律全部健全之后才开始实行的,而很多国家也不是依据汽车方面的专门法律制定的召回制度。”
召回是把双刃剑,并不都是损失,应有辩证的眼光。面对召回,世界知名的轿车公司volvo采取了务实的态度,曾率先在中国召回其主流品牌车S80。结果主流车型在华销售量不但没有降低,反而飙升100%,引起社会关注。信报记者甄世宇综合报道
编后语
我们从国外引进了产品,引进了生产线,引进了制造技术和开发技术,是否也可以多引进一点消费者至上、为消费者服务、对消费者负责的观念呢?在消费领域,我们中国的消费者要争取平等的国际待遇。问题在于我们该向谁去要国际待遇?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些制度本来就没有国际待遇和国际公约可言,有关国家都是在本国制定保护本国消费者利益的制度,约束在本国市场上投放产品的所有国内外厂商,并不是拿它作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利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