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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道路交通肇事 错上加错变成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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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1日22:29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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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刘俊燕 安端华)“我认罪服法;我对不起被害人;我对被害人亲属表示深深的愧疚……”这是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徐广强、刘振花、杨志刚3名被告人发自内心的忏悔。
然而,就是因为他们3人的一错再错,使一起道路交通肇事案演变成了灭绝人性的故意杀人案,使一个年轻的生命在本不至于死亡的情况下被夺去了生的权利!事到如今,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无情而又公正的判决。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今年3月10日17时20分许,北京市房山区农民徐广强驾驶自家无号牌、制动不合格而又超载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在北京市房山区京保路上,因躲闪不及时和制动迟滞,将横穿马路的行人张女士撞倒并从其身体下部轧过,造成张女士受伤。
事故发生后,徐广强与乘车人刘振花用肇事农用车将伤者拉走。他们本欲送伤者到医院抢救,但就在车已开到医院门口时,二人却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和救治伤者所需费用,改变了主意,后又在杨志刚帮助下,将因失血过多已深度昏迷的伤者掩埋于北京市与河北省交界地带的大青河西岸沙地内,导演了一场杀人灭口,逃避罪责的丑行。
作案后,3人在得知公安机关正在查找肇事农用车辆后,自知罪责难逃,但仍不悔悟,投案自首。在刘振花提议下,3人又一同潜逃至内蒙古自治区一采石场,隐姓埋名打工为生,想以此逃避法律追究。后经公安机关慎密侦查,终于在案发后1个月将3人全部抓获归案。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广强、刘振花、杨志刚的行为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3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3人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广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振花、杨志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审理此案的法官今天以此提醒所有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勇于承担责任,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及时报案。如果肇事后逃逸,甚至为逃避责任和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将是罪上加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完)( 稿件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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