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某乡镇小学一校园门卫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用恐吓、哄骗等手段先后强奸该校女学生3名,多次猥亵女学生2名。最终一个女孩的父亲报了案。日前,这名门卫被提起公诉(据5月15日《温州都市报》)。 转自搜狐 中小学教师采用“单独辅导”、“个别谈话”等手段猥亵班里的幼女的案件,隔三岔五见诸报端。但笔者还是没有想到,连门卫也向孩子伸出了黑手。看来,校园里的猥亵幼女问题确实堪忧。怎么办?近年来,关于制定《校园法》的呼声日益高涨。上述这篇报道中,记者也没忘加上一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校园法》已成当务之急。” 转自搜狐 有了《校园法》,就能斩断校园里的黑手、从根本上遏制猥亵幼女案的发生吗?笔者不敢乐观。 转自搜狐 一些中小学发生猥亵幼女案,是因为法律的缺位吗?显然不是。《刑法》对猥亵幼女早就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发生在校园里的猥亵幼女案显然都是适用的。对此,相信那些校园里的不法之徒也都清楚。他们之所以目无法律,及至于肆无忌惮,不过是侥幸心理在作怪。众所周知,中小学学生大都对老师又敬又怕,对老师的话惟命是从,不敢反抗,受害之后,又多半不敢声张,即使告知家长,父母一般也“不敢告人”,因为“家丑不可外扬”。校园猥亵幼女案中往往有很多名幼女受害,而且作案过程一般都持续数月甚至数年,原因即在于此。在以往的案例中,还常常出现案犯已经供认而受害人及其家长却不愿承认的情况。这都证明禽兽老师们的“侥幸”是“不无道理”的。换句话说,校园淫幼案频发的主要原因出于“心理”上,而“心理问题”是法律所能解决的吗? 转自搜狐 有人说,制定《校园法》是要将学校管理、教师活动、学生活动全部纳入法律的轨道。笔者不知道对教师和学生的活动作怎样的规定才能避免禽兽老师作奸犯科。难道《校园法》能够规定教师不准找女学生“单独辅导”或“个别谈话”吗?难道《校园法》能够规定学生如果受到了老师的不法侵害就“必须”揭发吗?有些猥亵女学生案甚至就是在教室里、在全班同学的众目睽睽之下发生的,对此,《校园法》又能作何规定?这种丧尽天良、丧失理智的禽兽教师连《刑法》都不忌惮,《校园法》又岂能阻止他以身试法! 转自搜狐 所以,若说“对症下药”,还是要从“心理”上着手。一定要教育孩子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让孩子们明白,即使是老师、校长做的事也不一定都是对的。如果发现老师做了错事或者自己受到了伤害,就一定要勇敢地报告其他老师或家长;而家长如果知情,也不能姑息养奸。同时,还是要加强师德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这虽然是老生常谈,但也确实是必不可少的。无论如何,我们不能指望新立一部法律就能解决校园猥亵幼女案频发的问题。 转自搜狐 □盛大林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