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如何举证 高法出台系统司法解释
2002年7月25日19:14 新华网
|
稿件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记者 邹声文)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因异议而引发的诉讼。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如何举证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帮助收集证据?哪些证据是不能采纳的非法证据?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
规定共有80条,分为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附则等六部分,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行政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之后的第二部关于诉讼证据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
据介绍,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解决实践中复杂的证据问题;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许多方面不能适用民事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广泛听取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制定了这一专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指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新规定从举证、调取证据、质证和认证等各个方面都加强了对原告的保护力度,使原告在诉讼中可以与被告处于实质上的平等地位。这对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的权利,排除非法干扰,实现行政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
李国光同时表示,新规定的实施还将有利于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支持和保障依法行政,有利于人民法院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司法审查的职责,对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新闻背景: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法律依据
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记者 邹声文)在数千年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里,无数百姓恪守着“冤死不告状”的生存哲理,各级“衙门”也坚守着“官不悔判”的信条。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这一状况逐渐得以改变。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1983年到1986年4年间,全国每年的行政诉讼案件都有数百件。
1987年7月,浙江苍南县的农民包郑照,因不服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一纸诉状将县政府推上了法庭。这位生活在乡村的普通农民,一夜间成了海内外新闻媒体关注的“名人”。
1989年,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标志着普通百姓有权利、有依据和政府部门“理论理论”。
据统计,从1989年到1998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46万多件,其中1998年受案9.8万件,是1989年受案数的10倍。行政诉讼最初仅仅局限于公安、土地等方面,现在逐步扩大到工商、税务、环境、教育、物价、城建、海关等各个领域。
2001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21008件,全年结案首次超过十万件。人民法院还依法处理国家赔偿案件6753件,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完)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