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丘剑华 实习生/陈枫)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日审议《广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草案)》时,多名委员建议:各级政府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常设工作机构,预防及处理突发事件。
据了解,《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是全国第一部此类地方法规,昨日多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草案总结了我省抗非的经验,体现了广东的特点,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立法纳入法制化管理非常有必要,但也提出许多完善草案的意见。
审议中,黄伟鸿副主任提出疑问,《办法(草案)》写了应急工作机构的职责,但应明确应急工作机构是否常设机构。谢文霖委员和吴希荣委员都认为,草案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才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这样显得非常被动,建议指挥部变为各级政府的常设机构,专门预防及处理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