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讯 8月30日,青岛市某海水浴场接到法院传票,一中学生在海水浴场溺水死亡,其家长将其推上被告席,索赔16万余元。 承办此案的市南区人民法院表示,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游泳者状告浴场索赔案。 该名中学生16岁,是一年之前的8月23日下午在海水浴场溺水死亡的。出事后,浴场打捞至次日凌晨。两天后发现死者。中学生的父母精神上受到打击。 2002年7月21日,中学生父母将浴场诉至公堂,向浴场索赔16.08万元,其中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14.0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万元。 原告律师认为,对于该名中学生的死亡,浴场有过错,浴场应有警示、告知存在危险性,救护船的停放位置及照顾对象,应该设置在每个区域。浴场认为,浴场游泳者超过两万人,配备的救护人员不可能一对一地救护游泳者。 原告律师认为,该名中学生死亡时年仅16岁,是未成年人,浴场不应该将更衣票卖给未成年人。浴场认为,未成年人应由父母陪护,是家长没有实施监护义务才导致中学生死亡。 9月26日,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将首次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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