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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当庭爆通奸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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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3日12:12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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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离婚官司当庭爆通奸隐情
男方反被第三者以侵害名誉权起诉,法院判当庭陈述属正常行使权利,不构成侵权
本报讯 据《重庆晨报》报道与人通奸的事实在离婚案审理中被证实后,被旁听者传播,当事人赵晨一气之下,以传播者侵害名誉权,告到四川綦江县法院。近日,法院驳回了赵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 2002年4月24日,陈刚诉妻子方洪离婚一案,在綦江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数十人前来旁听。庭审中,为了论证过错责任在妻子,证人在庭上称,方洪与赵晨关系暧昧,并存在通奸关系,两人勾搭成奸后,方洪的家庭观念开始淡漠……此案结束后,旁听者李某将法庭上听来的消息四处扩散,为增强其中的“故事性”,他还添油加醋地做了不少细节上的艺术加工。一时间,有关方洪与赵晨的绯闻,成为当地居民茶余饭后的笑料。
为此,陈刚和赵晨的关系彻底拉爆,在私下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2002年6月,赵晨以名誉侵权为由,将陈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为其恢复名誉,并索赔精神损失数万元。
綦江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刚在其与方洪的离婚诉讼中,根据证人证言当庭陈述其妻与赵晨有通奸关系的行为,是正常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的民事权利,不构成对赵晨名誉权的非法侵害,遂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赵晨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一中院一位法官称,此案虽然赵晨败诉,但其名誉权的确可能因陈刚在法庭上的陈述,通过旁听人员的传播受到侵害。如何有效地防止庭上举证的“负作用”?该法官认为,审理离婚案件时,应不公开进行。该法官认为,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这类案件应由当事人提出“不公开审理”申请,但考虑到公民法律意识及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主审法官应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也最好建议其提出申请,以避免产生与上述相似的情况”。
重庆一位律师提出:如果当事人主动要求对这类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那法官能否决定不公开审理呢?这就是现有法律规定不能解决的“盲点”问题。这位律师认为,有关法律规定对此并不明确,有待进一步完善,以充分保护公民合法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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