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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申奥庆宴自带酒这酒楼强收开瓶费》续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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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0日09:33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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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 2002-12-20 09:11:45“赔偿”不能改“补偿”公开听证无果而终热线记者 张元聪 通讯员 洪甘棠
昨天上午,备受国内传媒瞩目和社会各界关注的全国首宗消费者状告某酒楼收取“开瓶费”一案又有新动向,消费者因不服酒楼只返还开瓶费而不加倍赔偿,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昨日就此举行公开听证……
简单官司一波三折
2001年7月20日,本报率先推出了广州市民曲先生状告某酒楼强收开瓶费20元并索要1元钱精神损失费的独家报道后,引起各地媒体的广泛关注与竞相转载,其后,本报相继推出专题新闻,详尽报道了该案的进展,当时,曲先生认为一审法院只是判令酒楼退还非法占有的开瓶费,这样的判决无疑是鼓励纵容酒楼违法收取开瓶费对消费者十分不公平,遂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1月28日上午,此案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庭审中,当法庭主持调解之际,双方均表示钱不是问题,主要是个“理”字。酒楼方面的代表坚称这不是钱的问题,酒楼宁愿付给曲先生48元、88元甚至100元,绝对不赔付40元或者41元这样敏感的钱数。而曲先生也声明只要40元或41元,多1分钱也不要。法庭最终调解不成。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上诉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曲先生不服并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听证会上唇枪舌剑
记者旁听了昨日的听证会,法官细问了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酒楼是否在房间及大堂内张贴“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20元开瓶费”的告示并有服务员及时告之消费者,法官希望双方谅解结案,曲先生的代理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放弃1元钱的精神赔偿要求,但酒楼方不愿给付20元的加倍赔偿金,反问对方为何咬住20元不放,法官提议将赔偿的字眼改做“补偿”并将金额减半,但双方对此均表异议,法官以双方证据均不足结束了听证。
四方说法耐人寻味
听证会后,记者采访了酒楼方面的代理人,这位女经理说,如今服务费都能收了,开瓶费算什么!
法官则称不方便回答记者的问题,说听证只是复查阶段,主要看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其他问题并不涉及,如果法院审判有错会改,没错会维持原判。
曲先生认为,法院已认定酒楼违法所收的“开瓶费”实际上是服务费,但近日有关部门又允许饮食行业收服务费,这着实令人费解;法院只判令酒楼退还违法所收的开瓶费而未对酒楼的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制裁,酒楼毫无经济损失,其违法成本是零。
曲先生的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的凌律师认为,此案标的虽小,但牵涉到广大消费者与饮食行业的利益关系,判决结果虽未能如曲先生所愿,本案反映了广州市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日益提高。去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就酒楼“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问题发表看法,认为酒楼这一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法院判决的意义非同寻常,无论该案是否进入再审程序,此案在目前仍有十分现实的借鉴作用,最重要之处就是让广大消费者与酒楼饭店都知道,酒楼“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开瓶费”的规定既不合法也并非国际惯例,违反了《民法通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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