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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死亡!广东东莞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

广东东莞,一男子因与他人产生纠纷,遂持刀捅刺对方身体,两男子上前阻止时,也被捅伤。目前,警方发布通报称,三名被害人均已身亡,作案男子已被警方抓获归案,警方证实是个人积怨所致。

现场视频显示,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在一家工厂门口处持刀伤人时,有一名身穿白衣上衣、长头发的女子拿起桌椅等工具,与持刀伤人的黑衣男子搏斗。但此时已经有男子倒在旁边的地上。

视频画面切换后,有3名受伤的男子一动不动的倒在血泊中,而刚才与黑衣男子搏斗的白衣女子则神情恍惚的蹲在一旁,随后伤人的黑衣男子被民警控制。

警方通报中指出,伤人的黑衣男子今年38岁,名叫殷某,其系因个人积怨找32岁曾某讨要说法时,使用提前准备好的刀具将曾某捅伤。29岁男子张某、39岁男子魏某则是上前劝阻时,也被失去理智的殷某持刀捅伤。

警方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殷某当场控制。但被害人曾某、张某、魏某均已先后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据大风新闻报道,殷某是贵州人,其曾与曾某在同一工厂工作,有过矛盾纠纷。据现场目击者称,,殷某当时拿着一把20厘米左右的匕首,啥也没说,上前就捅人。

3名被害人当中,除曾某外,还有一位是车间主任,认识曾某,另外一位则是厂外的人,其当时见殷某持刀伤人时,上前劝阻时被持刺身亡。

2、从殷某的作案动机、及其提前准备好作案工具来看,明显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即其主观上是想杀害曾某的,而张某、魏某则是挺身而出被刺身亡的。因此殷某的行为应当认定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也就是说,只要是故意杀人罪,造成一人死亡就可以判处死刑,而本案殷某已经造成三人死亡,因此其刑罚如无意外,就会被顶格处罚。

3、有网友表示,殷某是明知道有人报警,仍留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控制的。只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是不是就会因自首,而被从轻处罚?

刑法第67条规定,行为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注意!上述法律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处罚,而非“应当”从轻。“可以”是有选择的余地,而“应当”则是必须。

也就是说,当法官认为行为人的罪行不足以足轻时,就可以选择不从轻。所谓罪行不足以从轻,是指行为人作案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残忍、所造的后果极其严重及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

刑法第48条同时规定,当行为人的罪行不足以轻时,人民法院应当绝不姑息,坚决适用死刑。

总而言之,自首并非免死金牌!

4,殷某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外,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等一切经济损失;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后,冲动是魔鬼!再大的恩怨纠纷,都要依法解决,切勿因冲动而逞一时之快,做出不可饶恕的行为,这样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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