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注销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人员
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五)项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车管所应当注销驾驶证。
请以下303名人员或监护人在公告后的30日内向辖区交警大队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或医学鉴定。对鉴定属实和逾期未提出鉴定申请的人员,荆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将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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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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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901交通广播综合发布
编辑:王治鸣
来源:荆州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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