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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汽车突然鸣笛致老人受惊身亡,家属索赔34万,法院怎么判

正常情况下,汽车突然鸣笛,也是能够把人吓一跳,但并不会造成人的死亡,可老年人有时候经不起吓,人上了年纪,身体状况大不如从前,小毛病不断,就难免会出事情。

在该案中,被告司机张某对被死者李某家属索赔34万一事感到很冤,而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张某的过错行为,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把时间拉到事发当日,2018年7月21日,因为炎热的夏季,李某夫妇为了避暑从重庆到了湖北旅游,原本也是享受惬意的悠闲时光,这对老夫老妻在吃完早餐后就到了外面散步。

李某时年72岁,与老伴相伴数十年,感情依然不错,另外,夫妻俩走到小区门口时还见到了一个老友,几人的心情愉悦,便停在了路边闲谈,哪成想,一阵刺耳的鸣笛声突然从附近响起,几人都没有心理准备,也就受了惊。

最严重的莫过于李某,鸣笛声响起时,李某被吓得身体出现了抽搐的现象,很快倒地,后脑勺着地,又把身边两吓了一跳,见李某倒地不起,两人慌忙拨打了急救电话,虽然急救车迅速赶到,但李某最终还是因呼吸循环衰竭、脑出血抢救无效身亡。

对于李某的离世,其家人十分痛心,李某的老伴则认为造成其受惊身亡的原因是驾驶员按喇叭的分贝过高,家属也了解到按喇叭的司机张某当时是受利川市谋道村建中心委托在事发道路上进行作业。

因此李某的家属把张某以及谋道村建中心、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4万元。

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本事件中,虽然交通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无法确定喇叭声的音量分贝,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查明了解到,事发地属于禁鸣区,张某在禁鸣区鸣笛系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由于张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另外结合对该起事故的司法鉴定书认定,鸣笛声是李某倒地后死亡的诱发因素,因此张某的鸣笛行为与李某死亡的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张某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不过在本案中,李某的死亡与其自身存在的一些疾病也有关系,如果让被告承担全部的责任,便有失公允,并且会对老年群体造成负面的影响。该由被告承担的,法院会让其承担,不该由被告承担的,法院也不会因为李某因此不幸死亡而让被告承担。

法律是公正的,并不是“谁死谁有理”的和稀泥。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认定责任比例为张某承担15%,需赔偿34361.4元;谋道村建中心承担5%,需赔偿11453.8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委托张某作业的谋道村建中心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驾驶车辆时最好是合乎规定,否则自己很可能摊上事,毕竟老年人也有自由出入的权益,不可能为了方便驾驶员司机而禁止老年人或身患疾病的人外出。

但如果驾驶员司机的行为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存在过错,那么也无法追究其侵权赔偿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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