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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修订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不能为“数据好看”让群众“事情难办”

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作出重大修订,指标由26项调整为18项。

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表示,修订指标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有四项:

第一,坚决贯彻党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把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做优。全国有3500多家法院、12.7万名法官,指标体系必须抓主要、管重点。同时,全国89%以上的案件都在基层法院,指标的功能重在评价和促推,决不能“唯数据论”,额外增加基层负累。数据通报的频次也应当精简,用来通报的指标应当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具有引领、提示、督促价值。因此,为基层减负工作必须把“减”和“简”抓准抓实,以符合司法规律作为基本考量。经过深入研判、对比分析,这次修订直接取消了6项分析价值可被关联数据或业务指导取代的指标。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加聚焦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满意度。指标体系是对照人民群众对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需求设置的,目的就是让各级人民法院定期检视问题、改进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践中,绝不能为了“数据好看”而让群众“事情难办”,更不能本末倒置,将审判执行工作变成“围着数据转、奔着数据干”。

第三,尊重司法规律,坚持实事求是,更加注重促推提升审判质效。指标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宜孤立看待、机械管理,应当更加注重系统分析、综合判断指标之间的互动关联。每个指标都是某一领域客观情况的反映,都是相对的,不能绝对化,不是所有指数都高或都低就是好,更不能为了追求所谓“样样好”,造假、注水导致“反管理”。本次修订,注重从源头上遏制类似“反管理”行为,引导各级人民法院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科学看待指标升降,让一线法官投入更多精力不断提升审判执行质效。

第四,坚持“体检表”定位,提升通报方式和运用机制的科学性。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指标体系是对各省级地区整体审判质效的全面检视,是客观反映审判工作的“体检表”,而非评判办案绩效优劣的“成绩单”。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重点依托司法审判数据会商机制,系统地、整体地看待本辖区、本院的各项指标,不断提升分析研判能力水平,将“会商”打造成为高质量“会诊”,促进和保障审判工作更加健康有序运转。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何先锋 责编 官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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