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海洋伏季休渔执法工作,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落实“亮剑2024”系列、“雷霆”系列海洋伏季休渔等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全市各级渔政部门织密禁渔期监管“法网”,从海上、码头、道路摊贩到各市场、饭馆、排档等进行全链条监管,严控捕捞、转运、销售违禁渔获物行为。现就伏休期间禁渔专题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袁某某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0日,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渔政执法人员在普陀海域巡航时,发现北斗信号显示应在港内的浙普渔油XXXXX未在港内。执法人员立即联系该船船舶所有人袁某,据供述,该船当时正在鼠浪湖附近海域给商船配送配件,为躲避监管,当事人将船舶北斗示位仪拆卸放置于另一条船舶上。
案件处理情况
当事人为躲避监管,擅自将船舶北斗示位仪拆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的规定,考虑到该船私自拆卸北斗设备,但未发生安全事故,且当事人配合程度较高,故裁量阶次为较轻阶次,罚款幅度为0.2-0.8万元,综合考量后执法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此案中,浙普渔油XXXXX的船舶所有人为躲避禁渔期间的船位监管,擅自拆除北斗示位仪出港航行。该航次航行期间,该船一度出现因大风难以回港的困境,极具现实危险性。拆除北斗示位仪会导致无法实时监控到船舶的动态信息,一旦发生险情无法及时前往救助,极有可能发生无法估量的后果。因此要加强船艇规范安全作业宣传教育,同时与船舶所有人签订安全承诺书,还要加强远程监控管理、现场执法检查,以严查严惩来杜绝海上安全事故。
案例二:王某某违反关于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及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9月4日,王某某雇佣陈某某、尤某某二人分别驾驶其所有的琼儋渔XXX XX、XXX XX船(双拖作业)在浙江省舟山新城岙山海域进行非法捕捞,当事人因违反关于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以及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被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渔政执法人员检查时查获,查获时该船渔获物约3万公斤均已出售,2022年9月16日,该案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初步调查终结,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舟山海警局;2024 年1月26日,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等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2024年2月2日,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海洋行政执法局出具检察意见书,将该案移送市海洋行政执法局做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情况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且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市海洋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且为外省籍渔船擅自跨界进入我省海域捕捞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综上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合计8.5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禁渔期进行偷捕将面临刑事处罚,即便因认罪态度良好造成的违法后果轻微等不予起诉,对当事人本人和家庭来说同样有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上述案例即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予起诉后移送作出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在2022年因非法捕捞被查获至2024年作出行政处罚,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多次自述自己后悔当时的行为,一是经历了漫长等待,等待司法机关对其惩处;二是家人对自己的失望,更是一种煎熬;三是即便不予起诉仍需要面临严重的处罚。在此也借助此案件向广大渔民敲响警钟,禁渔期偷捕将面临刑事处罚,其所产生的影响不仅仅关乎到自己更是对整个家庭的巨大伤害,是万万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案例三:舟山市定海区某水产经营部在禁渔期销售违禁渔获物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9日,舟山市定海区某水产经营部在某菜场因销售新鲜龙头鱼被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渔政执法人员检查时查获。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共计龙头鱼9.75公斤。
案件处理情况
当事人在禁渔期内销售违禁渔获物的行为违反《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市海洋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1700元整;2.没收违禁渔获物龙头鱼9.75公斤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违禁渔获物管控工作历来作为全市渔业主管部门工作重中之重。全市渔业、市场、公安等多部门坚持以“海上打、陆上巡、卡口堵”等方式严查违禁渔获物,但在如此高压态势下,仍有部分商贩顶风作案,在市场内销售龙头鱼等违禁渔获物。市场销售的违禁渔获物一旦被查处,需要面临高昂的违法成本:首先是购买渔获物的成本,其次便是需要面临的行政处罚,罚款最高为5万元。对比销售所得可能获得的利润,得不偿失。在此呼吁大家共同维护好伏休秩序,切勿触碰高压线,摒弃侥幸心理。
案例四:李某某(三无船舶)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9日上午,舟山市定海区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定海区长白岛北侧海域巡查中发现一艘锚泊的船身未标记船名号船舶。现场检查发现:该船无法出示渔业船舶证书;船上实际乘员4人,均无法出示渔业船员证书;流刺网30余顶(有捕捞痕迹);无渔获物;冰柜中有整柜冰块。
案件处理情况
本案中李某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的违法事实因捕捞重量尚未达到入刑标准、捕捞金额无法认定,故由舟山市定海区海洋行政执法局按涉嫌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船为12米以下海洋船舶,罚款区间为0.8-4万元,舟山市定海区海洋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2.没收渔具和船舶。本案中李某某等人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违法事实由舟山市定海区海洋行政执法局移交至舟山海警局定海工作站,舟山海警局定海工作站于2024年5月31日对无证驾驶三无船舶的曹某某和李某某作出了拘留14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驾驶涉渔“三无”船舶进行粗放、无序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渔业生产秩序,是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严重损害。“三无”船舶船体强度弱、质量较差,经受不住外力的撞击,一旦发生险情,极易发生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案例五:金某某向禁渔期违禁作业的渔船收购违禁渔获物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6日,舟山市定海区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西码头的某水产码头巡查时发现靠泊的浙洞渔运XXXXX船,经执法人员登临检查发现:该船为渔获物运销船,船长33.13米;船上的四个鱼舱内装有青占鱼;该船经营人金某某承认船上渔获物是由两艘非法拖网作业的渔船收购而来,收购渔获物青占鱼总重为76449.51公斤。
案件处理情况
浙洞渔运XXXXX船在禁渔期收购违禁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在禁渔期,渔业船舶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船长24米以上的定为严重阶次,如涉案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的须顶格罚款。舟山市定海区海洋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2 .没收青占鱼76449.51公斤。
案例分析
在伏季休渔期间,除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出海作业均属违法行为。同时,渔业辅助船同步休渔,渔运船不得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服务。该案中,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明知故犯,存在侥幸心理,理应受到法律严惩。在禁渔期内收购无合法来源渔获物属于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通过全环节、多方位、全链条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捞、收购、销售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坚决维护渔业安全秩序稳定,对于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六:黄某某二人驾驶“三无”船舶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3日上午6时,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朱家尖筲箕湾附近海域巡查时,发现两艘“三无”钢架泡沫船舶:一条船船长约3米,宽约1米,主机功率8匹,船上有渔获物(墨鱼)约2.775千克、地笼网3顶,作业人员2名;另一船船长约1.7米,宽约1米,主机功率4匹,船上有渔获物(墨鱼)约5.285千克、地笼网6顶,作业人员1名 ,现场均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船舶证书。现两艘涉案船舶均扣押于普陀违规渔船扣押所。
案件处理情况
当事人擅自驾驶机动“三无”船舶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网具进行捕捞,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现已将该案移交至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一工作站。
案例分析
此案中,“三无”渔船船舶所有人 为在禁渔期间牟取暴利,擅自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破坏了禁渔期的良好氛围,对全市渔业产生了不良影响。禁渔期,实际是对海洋资源的保护期,也是海洋资源的恢复期,海洋生态系统在这一时期不断修复。因此,各乡镇(街道)要将加强对渔业从业者的安全作业教育以及资源保护教育,防止出现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情况出现。同时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也会强化辖区内海岛、岙口等区域的检查力度,实现常态化巡查检查,重点关注禁渔期间“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渔获物等情况,以严查严惩来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七:林某某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3日15时,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渔政执法人员在条帚门外锚地内海域查获正在起网的浙象渔XXXXX。经查:该船于2024年8月10日晚从象山石浦出港,8月13日凌晨4时进入条帚门外锚地内海域进行流刺网作业,截至查获之时,该船已进入航道内作业11个小时。
案件处理情况
当事人在习惯性航道内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裁量判断事项“在事故发生或者集中避风等急迫情况下,不服从管理且造成交通阻碍的,为严重阶次;在非急迫情况下不服从管理,尚未造成实质影响的,为较轻阶次;其余为一般阶次”之规定,该船违规进入条帚门航道外锚地进行捕捞作业达到11个小时,但尚未造成实质影响,处罚裁量时考虑适用较轻阶次,罚款幅度0.2-0.8万元,最终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8月1日起,我省7000余艘取得特许的渔船结束休渔奔赴渔场投入生产,许多船长在经历三个月的伏季休渔的休整后安全思想麻痹。本案中浙象渔XXXXX船擅自在商渔船航行交界处进行捕捞作业,此类海域通航航道较窄、来往船只密集,极易发生船舶碰撞事故,造成重大人员生命财产损失。望广大渔民提高安全意识,全力保障和维护全市的海洋渔业安全。
案例八:浙嵊渔XXXXX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6日,岱山县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岱山县浪激渚渔港巡查时发现浙嵊渔XXXXX,执法人员登临该船检查后发现:该船为钢质渔船,船长39.49米、型宽6.6米、主机功率262千瓦,船上有船员1名,船体周围以及左舷排水口有油污,左舷有油污残留,左舷排水口有油污残留以及左侧排水口甲板下软管出口有油性混合物,查获时该船正在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案件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岱山县海洋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伏休期间,大量渔船会借机进行保养或者修理,会产生一些油污废水。渔船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会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消除污染带来的损害会产生大量费用、造成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水域污染会破坏海洋生物及其生存环境,使其改变甚至丧失器官功能和繁殖能力。请各位船舶负责人时刻注意,切勿在港内排放油污、明火作业,共同维护伏休期间的渔港安全。
案例九:毛某某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收购违禁渔获物案
案件基本情况
5月30日14 时,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嵊泗县东库岛附近海域进行巡查时,发现1艘船名号标示为“浙嵊渔运XXXXX”的钢质渔船靠泊在港内码头,经登船检查发现:该船现场船舱面有泡沫箱3只、冰箱2只,内有渔获物若干,舱面无网具和捕捞痕迹。经调查,该船实际船长14.28米,当事人5月29日8时驾驶该船从嵊泗渔港出发,15时停靠东库岛,5月30日上午从多艘不明资质的小型船舶处分批收购渔获物共计48.74公斤。
案件处理情况
当事人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收购违禁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的”之规定,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2.没收渔获物48.74公斤。
案例分析
违禁渔获物的收购环节是连接渔船和市场的中间环节,虽不是直接捕捞,但是其会助长非法捕捞行为的发生,社会危害性甚至更大。在我省伏休期间,不仅非法捕捞行为明令禁止,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的行为也不被允许,尤其是渔业捕捞辅助船违反伏休管理规定擅自从事违禁渔获物的收购、转运等行为。本案中涉案捕捞辅助船以转港为由,途中改变路线,停靠嵊泗县东库岛渔港以便收购违禁渔获物,严重扰乱伏休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案例十:当事人陈某某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6月6日23时,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嵊泗县北鼎星岛附近海域巡查时,发现一艘未标示船名号的船舶正在该海域进行捕捞作业,登船检查发现:该船实际乘员6名,现场无法提供该船船舶证书及船员证书;船上有流刺网网具20顶,渔获物22.64千克。经调查,2024年6月6日19时,当事人陈某某驾驶涉案船舶并同其雇佣的其他5名人员从嵊泗渔港西港区码头出发前往北鼎星岛附近海域进行刺网作业。2024年禁渔期期间,当事人以相同方式多次进行非法捕捞,非法获利8.85万元;2023年禁渔期期间,非法获利3万元。当事人在禁渔期通过捕捞并转卖非法渔获物累计价值11.85万元(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十万元以上)。该涉案船舶为当事人于2024年3-4月期间擅自购置,该船实际无船舶证书,无有效船名号及船籍港,该船属于“三无”船舶。
案件处理情况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之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局已将该案刑事移送嵊泗县公安局查处。
案例分析
本案是禁渔期内非法捕捞典型案例,违法人往往利用“三无”船舶难以监管的特点,在夜间开展非法捕捞活动。东海禁渔期制度从1995年实施以来,有效保护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但是总是有人规则意识淡薄,试图在禁渔期某些水产品价格高涨时期牟取暴利。本案行政机关在查办过程中,协调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利用公安侦查手段,以当事人手机转账记录作为线索,调查出其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超10万元,从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再一次警示,法律红线决不能触碰,藐视法律规则,总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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