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羯"台风过后:EPC合同中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理赔迷思与法律解析

一场罕见的风暴——台风“摩羯”,以其前所未有的破坏力横扫海南岛、广东、广西等地,不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更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的探讨,特别是在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即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合同项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理赔方面。本文旨在揭示这场风暴后,EPC合同各方如何在保险责任、不可抗力、工期延误期间的处理方案等方面寻求法律依据,以应对复杂且紧迫的损失赔偿问题。

保险义务主体与保险范围:风暴下的保护伞

在EPC合同中,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01)的指引,项目通常需购买在建工程损失的一切险。参照《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18年版)》及《工程保险合同纠纷裁判指引》,工程一切险的保障范围涵盖了从主体工程、工程板房、幕墙、屋顶到园林工程等一系列在建工程的物质损失。此外,保险责任还延伸至业主提供的物料、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用机械设备、场地清理费、工地内现有建筑物及其他财产。这意味着,台风“摩羯”所导致的常见工程损害,原则上均应纳入保险赔付范围。

保险期限:风暴中的时钟滴答

保险期间的界定对于理赔至关重要。根据《保险单》中的约定,保险期间通常包括建筑期及保证期,可能涉及“保险期间自动延长扩展”条款。在实际案例中,尽管保单保险期间看似已在台风前结束,但因“如果工程在保险期间内未按期结束,原保险期间自动延长”的约定,使得台风损失可能落在自动延长期限内。依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倾向于将自动延长理解为无须书面通知即可生效,且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未通知抗辩持否定态度。因此,台风“摩羯”所引发的损失极有可能在有效保险期内,从而具备索赔资格。

保险续期义务:风暴前夕的责任交接

在EPC合同中,承包人被明确确立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续期义务主体。他们需以双方名义向发包人认可的保险人投保,并在合同期限内保持保险的有效性。若承包人未能及时足额投保,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全权负责,包括在项目保险过期未续保导致发包人无法获得充分赔偿的情形下,承包人需承担一切责任。

损失承担主体:风暴洗礼下的责任归属

根据《EPC合同》的通用与专用合同条件,自现场施工开始至工程接收之日,承包人负有工程照管、材料与设备保管以及施工进度管理的责任。结合《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关于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定,未交付工程的损毁、灭失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此外,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进而遭遇台风等自然灾害,承包人还需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然而,实践中承包人可能会以工期延误系发包人所致为由进行抗辩,发包人需提前准备充足的证据以应对可能的法律纠纷。

风暴余波:人员伤亡、设备损失与清理修复成本

台风“摩羯”过后,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失、监测检查费及清理修复费用的承担主体各有归属。发包人与承包人各自的员工伤亡由各自单位负责;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加固、遮蔽等预防措施及监测、检测费用按“受益者负担原则”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同样遵循此原则,由发包人买单。值得注意的是,《“摩羯”灾后重建计价指导意见》强调,对于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事项,仍应遵循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面对“摩羯”台风引发的复杂法律问题,EPC合同各方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指导意见,厘清保险责任、不可抗力影响、工期延误责任以及各项损失的承担主体,以确保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各方也应积极收集、保存证据,以备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风暴虽已远去,但其留下的法律涟漪仍需我们冷静而审慎地应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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