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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65后男子被依法复核死刑裁定!其所犯罪行可谓令人发指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本案便是如此。

罪犯史某杰,男,1969年出生在江苏,户籍河南开封杞县,有多次抢劫,盗窃前科。

1992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史某杰伙同李某平(因过诉讼时效不予追诉)、史某印(已死亡)携带铁质压水井杆、匕首等,前往河南省杞县某国道,将装有空香烟盒的纸箱放在国道上作诱饵并埋伏在路边沟里。当被害人李某某(殁年38岁)、王某某(殁年27岁)驾驶装有棉纱的河南号牌货车经过并下车查看时,史某杰等三人持压水井杆等从路沟窜出,控制住李某某、王某某实施抢劫。因作案地点距离村庄太近,史某杰指使李某平开车沿国道向南行驶,在河南省太康县某镇北面停车后,将李某某、王某某带到国道旁麦地中索要财物。史某杰用压水井杆击打李某某、王某某头部等部位并持刀捅刺李某某,并指使李某平、史某印用压水井杆击打二人,致李某某、王某某颅脑损伤死亡,史某杰将李某某、王某某尸体焚烧。三人返回国道后,史某杰开车至抢劫埋伏地点附近撞树熄火,史某杰将货车及车上棉纱点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货车价值27000元,棉纱价值48783元。

2005年3月15日晚,被告人史某杰携带铁棍行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某水产品市场,遇见被害人金某甲(女,殁年36岁)后意图抢劫,遂尾随金某甲至该水产品市场。史某杰爬窗进入室内,持铁棍击打金某甲头部,后用枕头捂住金某甲头面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劫得一部手机和若干钱财后逃离现场。椒江警方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介入调查,但因为当时的技术条件,侦查手段有限,警方虽然投入了大量侦查工作,但案件尚未取得突破进展。

转自台州公安

除了抢劫杀人,史某杰还犯下多宗盗窃案!

2004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史某杰伙同史某启、魏某星、史某威、吴某及史建某(均另案处理)乘坐“小赵”(身份不详)的小货车至浙江省台州市某码头西侧江堤下方仓库,撬开仓库铁门,窃得塑料鱼盘1000余只,价值14250元。

2004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史某杰伙同史某启、魏某星、史某威、史站某(另案处理)至台州市某冷冻厂仓库,窃得塑料鱼盘180只、塑料鱼筐60只,价值3618元。

2004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史某杰伙同史某启、魏某星、史某威、史站某等人至台州市椒江区某冷冻厂,卸门入内,窃得塑料鱼盘240只,价值3420元。

2004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史某杰伙同史某启、魏某星、史站某至台州市某卖鱼码头一店铺,拉开卷帘门入室,窃得塑料鱼盘200只,价值3230元。

2004年12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史某杰伙同史某启至台州市椒江区某水产有限公司冷冻厂仓库,窃得塑料鱼筐50只。

2017年9月26日下午,台州温岭公安组织警力对辖区内的棋牌室进行清查,发现一家棋牌室有人在赌博,民警将在场人员带回所里审问,发现一名自报叫“铁龙”的男子身份可疑,民警将其照片信息发布在公安内部交流平台,谁能想到,此人正是台州椒江公安缉捕多年的凶犯史某杰!

2017年9月27日晚上,台州椒江公安将其抓获归案。

2017年9月27日,史某杰因此案被逮捕,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史某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7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浙江省高院经依法复核,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同意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20年4月30日,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浙江省高院同意原审对被告人史某杰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本文部分来源:台州公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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