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女子当街殴打外卖小哥
公众为何对“全程未还手”意难平
时速新闻评论员 安多鱼
重庆醉酒女子在大街上公然殴打外卖小哥,围观群众既气愤又辛酸。气愤的是女子用脚踩着外卖小哥的头,掌掴殴打;辛酸的是一个血气方刚的22岁年轻小伙子,居然被42岁的女子踩在脚下,任由践踏,全程不还手。
这是10月8日发生的事情,当天醉酒女子被警方刑事拘留。
其实这件事和前一段时间公交车上老人殴打不让座的小伙子一样,小伙子也是全程不还手。
那么,公众遇到类似的不法侵害时,为什么不还手,他们怕的是什么?
有媒体认为,外卖小哥全程不还手,是怕警方将事件定性为互殴。不还手,更便于警方认定。
如果这样理解,《刑法》第二十条的立法精神就不存在了。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赋予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公众真正担心的是警方在处理类似案件简单粗暴的“互殴”结论。
就法律实践来看,部分公安机关形成了“结果导向”的思维模式,过分强调损害后果和手段对等原则,对正当防卫不予认定或很难认定,从而让部分公众产生了“还手即互殴”的片面认知。
“法无需向不法让步”,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2023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限制的是“恶人先动手”,而不是束缚被侵害者还手。不管这个“恶人”是妇女、老人,是否酒醉或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只要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就有权进行合理的防卫,这应该是全社会的共识。
警方在办理类似案件时,也应该厘清互殴和正当防卫的边界,鼓励公众正当防卫,让恶人在正当防卫中停手,而不是被动地等警察来。
▌编辑:实习生 顾晓茜
责编:李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