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想像到么?一个初学行走的孩子,由于自己的妈妈疏忽,加上自己的玩耍,居然掉进了一个很浅的池塘中淹死了,这实在是一件让人痛彻心扉的惨剧!她还有没有一点人性了?她何必拿自己的小孩冒险呢?她为什么会有敲诈勒索的念头?这种人,又该如何处置?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文山州丘北县一桩颇具争议性的案子。故事开始:原本美满的家庭,被妈妈的嗜好搞得支离破碎。蔡先生与徐某是一对非常相爱的夫妇,婚后很快生下一名叫
“松松”的小男孩,这对夫妇把他捧在手心。小松松又乖巧又乖巧,才一周岁,已经能说一些基本的话了,可以自己走路了,每天都跟在爸爸妈妈身后,脸上挂着开心的笑容,让爸爸妈妈觉得非常开心。然而,就是这么一个美满的家,最终还是被蔡夫人的一项嗜好搞得支离破碎。蔡夫人有一种嗜好“麻雀”的习惯,她一天非要跟朋友们一起玩上两三局,才会心情舒畅,连自己的儿女都不顾了。
徐某出去工作后,她变得更加沉迷,她将小孩送入幼儿园后,便和朋友一起打牌,完全不关心小孩在幼儿园是否安全,是否开心,是否能学到东西,只要能赢钱,能玩得痛快。内容:一桩因打麻将而引起的命案,当天蔡夫人照常到幼儿园接小孩回家,她本应将小孩送回家休息、吃饭或玩耍,但她并未如此。她看见一群人在街边打着牌,就忍不住要上去凑热闹,于是就抱着小孩,打算找个地方坐坐,正巧蔡夫人碰到了她老公的姑姑。这时候,她的舅妈正在和四岁的外甥女玩,蔡夫人觉得两个孩子正好可以在这里玩,就让舅妈帮她照顾好松松,然后就专心地玩起了牌。她压根就没去想,姑姑到底有没有这个精力,有没有这个精力,有没有这个精力,也没去想,这附近到底有没有什么危险,比如池塘啊,马路啊,电线啊之类的,她只是在心里盘算,怎么才能把这张好卡给弄到手。
正在打着牌的蔡夫人忽然听见有人喊鱼塘里有个孩子淹死了,快来救人,她猛地惊醒过来,想起了自己的孩子。她立刻循着这道声响冲了过去,来到了鱼塘旁边,却看到一个人影飘在水面上,她仔细一瞧,居然是自己的孩子,萌萌!其实,今天是松松带着外甥女出去玩,结果一不小心掉进了鱼塘里面,那潭水虽然不算太深,也就是不到一尺,但也足以让一个刚会走的小孩子丧命了。他连爬都爬不起来,连喊都喊不出来,只是在水中拼命地扭动,渐渐的,他的知觉就消失了,等有人把他从水中捞上来的时候,他的气息早就断绝了。不管蔡夫人如何叫喊,都得不到半点反应,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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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赶来,还是没办法将女儿唤醒,于是,蔡夫人便开始着手安排后续事宜。在收拾好尸体之后,蔡大姐又把事情原原本本地说了一遍,说她不肯认错,非要给他人添堵,于是把矛头指向了鱼塘主人,廖大姐。
蔡小姐觉得,廖刚在山庄内修建池塘,是为了养殖鱼类,现在池塘尚未修复,廖刚应当履行保护责任,因此要求廖刚赔偿
240
万元。廖刚则认为,其山庄在某种程度上是封闭的,并不是一个向外做生意的地方,因而没有保安的责任;而水潭深度仅为
0.5
米,上面还贴着“深潭危险,请勿靠近”的告示,已足够警告别人,故本人不负责。此事一出,网络上就炸开了锅!许多网民对蔡夫人的做法感到愤怒,并对此进行了声讨,并指出,蔡夫人作为小孩的妈妈,没有尽到照顾小孩的职责,随便将小孩托付给别人,自己却跑到外面打麻将,应负全责。家长们也表示,对于蔡小姐的敲诈勒索行为,完全是一种不讲道理、不懂礼貌、不负责的行为,希望蔡小姐能得到应有的处罚,让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那么,在法理上,这件事情应该怎么处理呢?首先,蔡小姐的所作所为,能不能成立一个因疏忽致死犯罪?我国《刑法》第
133
条对故意杀人罪的,判处
3
年以上的监禁;严重的,判处
3
至
7
年监禁。过失是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却错误地以为自己可以避免,进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所以,这件事是蔡夫人造成的吗?
按理说,一个初学行走的小孩,若无大人照看,极易出事故,身为妈妈的蔡夫人,应当对小孩的生命安全承担最大的义务。她将自己的小孩托付给别人照看,自己则出去打麻将,明显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她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这种做法会对小孩造成威胁,所以,她的行为可以被判定为有过错。尽管存在过错,但是要想形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需要其过错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从这个简单的观点来看,妈妈没有看住自己的小孩和小孩溺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不正常的因素,即小孩失足掉进了水中,这是导致小孩的死因,因此,蔡女士的行为固然应该被追究,但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却是不现实的。其次,妈妈打麻将忽视自己的子女,这算不算是一种侵权行为?蔡女士作为松松的合法监护人,姑姑作为她暂时求助的委托监护人,由于没有履行监护义务,导致被监护人松松的死亡,两个人都存在过失,应该对此负责。第三,鱼塘主人有没有义务对此负责呢?廖刚嘴上说着是免费的,但是经过他的检查,他只对自己的朋友和朋友开放,如果有外人来这里垂钓,他也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所以只能算是一个赌博的地方。在民法的第
1198
条中,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主办方,没有履行好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他人损害的,还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从这一点来看,廖刚有保护孩子的义务,但他说的那句话,对于一岁的孩子来说,并没有任何实际的作用,所以他没有履行保护孩子的义务,导致孩子的死亡,也是他的错。
最后,法庭判决:廖刚应该对事故负责
6%
的事故负责,并对蔡夫人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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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补偿,其他的损害,则需要蔡夫人自己来承担!这件事既是一场惨剧,又是一场发人深省的教育,教育我们做家长的要对子女尽到最大的职责和义务。我们不能以个人喜好等理由,忽视儿童的关爱与教育,更要关心儿童的平安与成长,给予儿童一个温馨与卫生的生活环境。绝对不能因为一个小小的失误,而导致无法弥补的结果,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了!依法办事,尊敬生命,珍爱快乐,平安就是平安,您如何看待这一点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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