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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 GLP认证咨询-基于OECD GLP 原则下委托方的任务与职责要求有些啥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遵循良好实验室规范(GLP) 原则进行的试验和研究中对于委托方的任务和职责的要 求。当委托一个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金研究的时候,委托方应确保试验机构能够遵循GLP 原则的要求 来进行研究,并提供相关的化學品安全信息和特性鉴定数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 的 市 面 成为 本 标 条 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健的内容)或修订版的适用千本标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女件最新版本 凡 是 日期的引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78—2008 良好实验室规枪原则

3术语和定义

GB/T 22272008 中的术捂和啶义适用于本标准。

4要求

4.1说明

尽管GB/T2278-2008仅仅明究中 的 委拓 部 分职责,委托方还有一些未明确的职责,这是因为事实委托方常常是发起 者 直 接将结果递交管理部门的人。委托方应在确认所有的非临厌健康和环境 安 全 作合 原 页的 问 题上扮演 一个积极的角色。委托 方不能仅仅依靠签约的试验机构的 保 证 来 组 织 线 实 这 些研 究、下给出的指南描述了委托方应履行 的已明确的和未明确的职责

4.2 定 义

委托方意味着一个实体它香批、支持和(或)提交一个非临床的健康、环境安全研究(见GB/T 22278— 2008中2.2.5。

注1:委托方可包括:

一个发起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并通过经济或其他资源提供支持的实体。

一个提交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给管理部门,来为产品注册或其他需要符合GLP 原则的应用提供支持 的实体。

注2:“实体”可以包括一个个人、合伙人、企业、协会、科学或学术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中的组织单元、或其他法律上 可识别的团体。

4.3 委托方的责任

委托方应理解GLP 原则的要求,特别是那些涉及试验机构管理者和项目负责人/项目代表职责的 要求。

注:如果部分研究由委托方转包给了分包商,委托方应明白整个研究的责任仍然是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包括原始数 据和报告的有效性。

4.4 当委托一个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的时候,委托方应确保试验机构能够遵循 GLP 原则的要求来进行研究,并确保研究是按GLP 原则来实施的。

注1:有许多种手段可评估试验机构遵循GLP 原则的要求进行研究的能力。它能够帮助委托方在研究开始之前以 及研究的过程中对签约试验机构进行监督,依据它的性质、所需时间以及复杂程度来确保试验机构的设施、设 备、标准操作程序和人员是符合GLP 要求的。如果试验机构是处于国家GLP 符合性监督计划内,也可以通 过联系国家GLP监督部门以确认试验机构目前的GLP符合状况。

注2:委托方应知道,尽管有任何保密性协议的要求,但国家GLP监督部门有权访问GLP符合性机构生成的所有 数据。

4.5 当几个研究被打成一个单独的包提交给管理部门时,委托方为未改变的最终报告所打成的包的完 整性负有责任。委托方应确定在他的代理人和所有进行研究的人员,例如项目负责人、质量保证单元和 试验机构管理者部门之间存在适当的联系。

4.6 GB/T 22278—2008中明确提及的对委托方的要求:

4.6.1 试验样品的性质:“当由委托方提供试验样品时,委托方与试验机构之间应建立一种合作机制, 以验证用于研究的试验样品的属性。”(见GB/T 22278—2008中3.6.2.3)。

注:这个要求的目的是确保不要出现试验样品的混淆。

4.6.2 研究计划:“如果研究实施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要求,研究计划还应得到试验机构管理者和委 托方的批准。”(见GB/T 22278—-2008中3.8.11)。

注:如果一些成员国的法律法规有要求时,出于有关试验数据有效性的责任的法律考虑,研究计划应由试验机构的 管理者和委托方批准。

4.6.3 研究计划的内容:“研究计划应包括……委托方和试验机构的信息……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 见GB/T 22278—2008中3.8.2),“研究计划应包括……如果研究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要求,还应有 试验机构管理者和委托方签名批准研究计划的日期。”(见GB/T 22278—2008中3.8.2)。

4.6.4 最终报告的内容:“最终报告应包括……与委托方和试验机构有关的信息……委托方的姓名和 地址”(见GB/T 22278—2008中3.9.2)。

4.6.5 记录和材料的保存:“如果一个试验机构或签约档案机构即将停业,且没有合法的继任者时,档 案应转交至研究委托方的档案库里。”(见GB/T 22278—2008中3.10.5)。

注: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委托方按照GLP 原则建立一个档案库,以便对研究计划、原始数据、标本、试样、对照物质 以及最终报告等进行适当的保存、取阅。

4.7 化学品安全信息的提供

委托方应告知试验机构该试验样品中任何已知的对人身健康或环境的潜在风险,以及试验机构人 员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4.8 试验样品的特性鉴定

GB/T 22278—2008中包括了一些涉及试验样品特性描述的要求(比如3.6.2.1、3.9.2.1d)]。 这 些要求包括对试验样品进行仔细的鉴别并描述其特性。特性鉴定应由签约的试验机构或者委托方完 成。如果这个特性鉴别确实是由委托方完成的,那么这一情况应在最终报告中被明确提及。委托方应 明白若未按照GLP 原则进行鉴别,那么可能导致该研究项目被一些成员国的管理部门所否决。

4.9 如果委托方没有向签约试验机构透露特性数据,这一事实也应在最终报告中被明确提及。

4.10 向管理部门提交数据

一项研究科学上的有效性的最终责任在于项目负责人,并不在于委托方。委托方的责任是基于研 究的结果作出结论,是否提交一个化学品给管理部门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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