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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打完农药后遭强奸,用软管将对方勒死,是正当防卫吗?

这是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件,许某骑电动车准备回家时,碰见在农田里刚打完农药的周某,见四下无人,顿生邪念,意欲与对方发生性关系。

许某将周某推倒在农田里,周某面对突如其来的侵犯,惊慌失措、奋起反抗,用手不断抓挠许某的头和脸。两人就这种状态一直持续了几分钟,突然,周某摸到了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将许某颈部紧紧缠绕住,并拉着软管控制住了许某的行动。

就这样,两人一直对峙长达两个小时。许某提出将软管放松一些,并发誓不再实行侵害,周某看绑的有点紧,心里有些不忍,于是过去放松软管,但在这个过程中,许某居然趁机开始挣脱。

周某担心对方挣脱后会继续侵害自己,于是用嘴咬了许某的手指和手背,同时用力向后拽拉软管及许某后衣领,过了一会儿,许某身体突然前倾,倒在了土路上。

周某以为许某在装死,赶紧跑回了家。到了第二天,周某在村领导的陪同下,前往现场查看,她才发现许某已经死亡了。

事后,周某及时报警,主动投案自首,经鉴定,许某死于勒颈窒息。

在我国,强奸是一种非常严重侵害人身权益的犯罪。它的侵害不仅给妇女的身体带来巨大伤害,还会给其心理留下难以恢复的创伤,因此,该罪一直以来是我国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强奸罪侵害的便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强奸行为是对女性最大的侮辱和不尊重,因此,我国法律也将暴力性强奸行为列入被害人行使无限防卫权的范畴,以鼓励妇女在遭到该类不法侵害时,以勇敢地进行反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争议的关键在于周某实施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其一,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五个要件:(一)、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三)、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四)、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周某面对许某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许某实行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对方死亡的结果发生,但是周某在高度紧张和惊恐状态下,不能苛求其对许某是否继续实施不法侵害作出精准判断,因此应当认定不法侵害在持续进行。

根据《刑法》关于特殊正当防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许某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危及到了周某的人身安全,因此周某的反抗手段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之必需,即使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周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许某已经被周某用软管所制服,人身危险性明显降低。许某在制止不法侵害的时候选择的方式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关键在于在对方人身危险性明显降低的同时,周某实施的防卫行为是否有必要将对方勒死,而且在此期间,许某处于劣势地位,并不存在具体的暴力性侵害行为,因此,支持防卫过当的人认为周某实施的防卫手段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当成立防卫过当,只不过周某主观上存在着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最终检察院认可了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周某不予起诉。

该案件与昆山龙哥反杀案一起被最高检列为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的典型案例,这就体现了谁死伤谁有理正式成为了过去式,一切要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与此同时,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工作思路的转变,从被侵害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更有利于还原案件真相,使法律与人性相结合,从而改变以往单一刻板的法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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