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因质量问题被购买方扣款且没有发票,销售方可以税前扣除吗?

因质量问题被购买方扣款且没有发票,销售方可以税前扣除吗?

客户扣了一笔质量扣款,我司做了营业外支出,无发票只有收据或者扣款单,此笔质量扣款能做税前扣除吗?

解答: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项规定说明:采购方质量扣款,或者销售方给予的折扣、折让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只是需要开具的发票是红字发票而已,并且是应该是销售方开具。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的扣款,并不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处理的,而是作为销售商品收入的冲减,即还是应税收入,只是负数的收入。既然是收入项目,就不需要发票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为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只要是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都应确认,比如很多企业的无票收入一样。

综上,销售方对于客户的质量扣款,如果因为客户不愿配合导致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只是会多交增值税,对企业所得税不会产生影响。

另外,在会计核算,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扣款的,实际上是交易价格减少,是收入的减少,应冲减收入,而不能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因此,会计核算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就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一致,就不会产生是否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