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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多岁的老人打架被决定行政拘留10天,可以不执行么?

当然可以不执行了,但是不一定是好事喔

。接下来我们详细说明一下。

#法海说法#

#普法行动#

打架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一般情况下需要出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出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而具有结伙殴打他人、多次殴打他人或者一次殴打多人,或者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14岁或已满60岁的人等特殊情节的,需要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由此,在你提问的情形下,这位70多岁的老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被决定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可见其的违法情节并不是很轻微的。

然而,出于人性化的考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了4种可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特殊情形:

行为人属于14-16周岁之间的。

行为人属于16~18周岁之间,且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行为人属于70周岁以上的。

行为人属于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这几种情形之所以免于执行,都是处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然而并不代表就不存在行政处罚了,也并不代表对本人以及后代就没有影响了。

这种情况明显属于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只不过不予执行了而已。而且在公安机关的系统中已经明确的存在了,在以后的任何时候再查询,都不能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了,只能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且如果标的细的话,可能也会写明白,何年何月何日被什么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年龄超过70周岁不予执行)。

与此同时,由于造成了对方伤情,还需要对对方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

此外,这次可能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就此忽视,或者觉得自己违法没有什么事情、反正不处罚,再次实施殴打行为的话,假如不慎造成他人轻伤二级,那就属于违反刑法第234条规定了,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了。

对于刑事犯罪而言,可不存在年龄多高就免予处罚的,该执行的还是会执行,该进看守所的也会进看守所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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