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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漕运水手是怎样的群体?从史料分析,探讨漕运水手犯罪之根源

漕运是指把征收到的田赋用水路运输的方式运到京城或是某些指定的地点,而在我国古代,漕运向来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国策,整整存在了两千多年的历史。特别是到了清朝,漕运更是变得非常发达,制度也更加严谨。

而主要负责漕粮运输的就是漕运水手,这些水手大多都是从运河沿岸的州县中,通过地缘或血缘关系的方式招募的一些游民。整个清代漕运水手人数达到了10多万人,由于他们处于社会最底层,而漕粮运输又路程遥远,风险也大,故而这些水手需要互助互济,久而久之,就出现了拉帮结派的现象。

在李世喻的《青帮早期组织考略》中,认为清代漕运水手是一群目无法纪、没有斗争目标,只会依附统治者的流氓无赖,也有人认为这些漕运水手敢反抗官府,做出犯罪行为,颇有反清复明的意思,而且他们的行为已经对社会构成了危害。

在陈峰的《清代漕运水手的结帮行为及其对社会的危害》中则指出,这些水手之所以拉帮主要是为了在经济上互相帮助,精神上互相安慰,从而增强和官府的抗争,客观上构成了社会危害。而吴琦在《漕运和中国社会》一文中则指出,是民间宗教的力量渗透到漕帮中,从而导致了水手罗教、水手行帮、早期青帮等一些民间秘密组织的出现。

漕运在清朝初期时便继承了明代的运军制度,在一些纳粮的省份组织了运军的队伍。每年一到运粮期间,就会挑选一些运丁负责运输任务。每个地方的运丁和漕船都会以“帮”为单位来运输漕粮,每帮所需的漕船数量都不同,少的话有二十多艘,多的话则有七八十艘,因而漕运队伍又叫漕帮或船帮。到了顺治后期,因卫所屯地大量丧失,再加上运丁承受的负担太重,从而导致漕粮运输工作极为艰苦,漕运水手的待遇却极其低下。

关于漕运水手的身工款项“《漕运则例》所载各省一两五钱到二两不等,称雍正年间所定久未推行,至嘉庆五年前任漕臣铁保奏加头舵各工一千文,水手身工五百文,亦属实”。到了嘉庆年间,虽然增加了水手的身工款,但也不过才3两而已。

由此可以推断,每艘船上雇佣的水手都不是有家庭的人,大部分水手都是从运军中雇佣而来,他们大多都是来自别省的贫民。而且这些水手一般都是从其他职业中被排挤出来的散民,成分极为复杂。

从宫中朱批奏折和从军机处录副奏折中可以得知,漕运水手大多数都来自山东至江苏运河沿线的州县,主要集中在山东和江苏两省。而且,很多同籍贯的水手还会互相介绍对方加入船帮。比如道光八年,水手李二楞邀请李二和尚和曹二楞上岸去酒棚喝酒,这时王大小也进来酒棚歇脚。李大楞认出他是嘉白帮的水手,便上前斥骂他,王大小自然不依,最终几人便动起手来,最终王大小被打死了。王大小的叔父和他同在嘉白帮,便央求头目帮忙抢回了王大小的尸身。

清朝初期的时候,因大量的运丁逃走,导致运丁制度难以维持下去,为了让漕粮运输正常运行,各船帮都在暗中雇佣水手。直到康熙三十五年时,清政府正式规定允许雇佣水手,此后漕运制度中便正式确立了雇佣水手政策。但雇佣的水手极为复杂,大多都是从其他职业中排挤出来的人。根据档案中可知,大部分漕运水手都来自江苏和山东等省份,其中一部分水手还是通过血缘关系或地缘等相互推荐,加入船帮的。

按理来说,水手是运军雇佣到船上来协助漕运的,理应受到运军的管束,但“旗丁多由私弊,每为水手挟制各帮运弁,因循疲玩,并不约束严禁,任纵水手等”。

每个船帮的水手中都有一个总头,负责烧香供佛,被称为师父或老官,所有水手都听从他的指挥。由此可知,水手被雇佣到船帮后,运弁和旗丁虽然是他们的法定管理人,但因为私弊而被水手挟制,导致无法再管理他们,故而老官成为了漕运水手的实际管理人。而且又因为漕运水手的职业特色,各个船帮的舵工和水手都各立教门,多收门徒,并结为死党,听从教主的指挥,这里的教主就是老官。

在漕运回空以后,漕运水手就被遣散了,这时他们的食宿就成了重要问题。比如浙江省的水手大部分都是山东或北直各地的人,当漕运回空以后,他们就没地方可住,就连生病或是死亡都没地方掩埋。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漕运水手便各自出钱兴建庵堂,这样一来,当回空的时候,他们就可以回庵堂居住,每天只需要给4分银作为饭食费。并且每人各缴5分银作为香烛钱就可以了。当庵堂的饭食费有剩余的时候,就作为沿途有事诉讼的费用。这些庵堂为那些回空水手提供了住宿、饭食、诉讼等福利,既保障了水手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保障了漕运制度的稳定。

不过这些漕运水手大多为无业游民,对法纪没什么观念,故而在漕粮运输过程中,经常发生犯罪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点。

第一,抢劫。由于漕运水手的待遇极低,很多水手便会和同伙一起打劫民船来增加收入。

第二,勒索身工银。漕运水手的身工银低,工作又极为艰险,漕粮在长途运输中经常会受到沿途盘剥,故而有些水手会在途中勒索身工银。

第三,运输私货。国家特许漕船可以携带一定限额的私货出售,因此,有些水手会和私贩同伙,进行私货贸易。此外,还有骚扰商民行船、帮派之间的械斗和殴打官弁等等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

由此可知,正是因为水手的经济收入极低,才会出现各种犯罪行为。不过这些水手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为了反抗官府,而且,那些无业游民加入漕运水手后,因为特殊的职业性质,逐渐变得互救互助。而到了清朝的中后期时,漕运行帮内部已经形成了权力体系,各个帮派为了维护本帮的利益,经常会出现帮派械斗。同时漕运水手利用自己的职位便利运输私货,从而使大运河成为了一条走私路线。

漕运水手不仅是最底层的劳动者,破坏性也极强。他们抢劫、勒索身工银、骚扰敲诈商民行船,甚至殴打官弁和帮派之间械斗等等,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他们做出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第一,漕运水手经济收入低。山东、河北、江苏一带的无业游民为了维持生计,便加入到漕运水手中,但漕运工作极为繁重,经常要在漫长的运河中航行,甚至时常会遭遇逆行、搁浅、穿闸、过坝等各种情况,所以,水手们不得不用纤绳拖拉着船只前行。要是遇到洪水、天气突变或是河道困难的话,甚至可能会船毁人亡。

每年漕船都要行驶八九个月,或是更长时间,由于医疗条件有限,若是漕运水手一旦病倒的话,随时都可能有生命危险。而且漕运水手经常还会遭受仓官坝吏的敲诈勒索等等,这些漕运水手一年的身工款才七千多文,连生活都成问题。根据《清宣宗实录》记载,漕运水手一个月的俸禄才一两二钱。工作如此艰苦,身工款一年却只有七千文到二两之间,所以这些漕运水手的生活是极其窘迫的。

每当漕船回空的时候,漕运水手还会利用职业便利,私揽货物南运。而沿岸的商人也会和这些水手合伙,把运河变成一条走私路线。甚至有些奸商还会盗卖漕粮,经营高利贷,把钱借给漕运水手作走私货物的资金。由此可见,漕运水手是在社会条件和经济限度内,争取增加最大经济收入的。

第二,漕运水手多为游民,缺乏家庭观念。大部分漕运水手都是没有籍贯,到处流浪的,所谓“类皆无籍匪徒”,他们没有任何拖累,不懂法纪,经常更换帮船,甚至随时出走,如果是短纤的话,更是聚散无常。由于这些漕运水手可以自由受雇,所以流动性极大,漕官运弁根本无法有效地控制他们的行动。

而且漕运水手是依靠体力生存的,待遇极差,根本无法安家置业,特别是每年冬季的时候,由于漕船停运,这些水手被遣散,没有活干,甚至连栖身之处都没有,无依无靠,极其悲惨。所以在这期间,水手为了维持生计,不得不做犯罪行为。

由于水手在漕运的时候,经常发生聚众行凶等犯罪行为,为了维持漕运秩序,清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措施。比如雍正曾下令漕帮不得雇佣无籍水手,并由地方官负责稽查。到了道光年间,清政府又推出了相关邢律,规定“粮船水手伙众十人以上,执持器械抢为首者,照强盗律知罪;为从减一等。如十人以下又无器械者,照抢夺律治罪。出结之旗丁头舵拿送,此免罪;如容隐不首及徇庇不拿者,此照强盗窝藏之律分别治罪”。

所以,清政府为了积极预防漕运水手的犯罪行为,不仅要求漕运旗丁雇佣有籍贯的人为水手,到了清朝中后期,为了约束水手,还极力推行政策。只是由于没有改善漕运水手的待遇,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漕运水手的犯罪行为仍经常发生。从乾隆末年至道光年间,漕运的弊端便逐渐显现出来,体现出了国家对漕运的控制力正在逐渐减弱,同时也促进了漕运基层力量的增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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