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小明就读于某幼儿园,小明的父母通过幼儿园为小明购买了幼儿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俗称学平险),保险期间为1年。
2021年11月,小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接受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肇事司机及车辆保险公司对小明进行赔付后,小明又要求学平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自己因意外伤害产生的治疗费、住院费用补偿、伤残补偿金。
保险公司认为,小明在交通事故中已经得到过赔偿,依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不应再赔偿,小明遂诉至法院。
我们先来了解下,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虽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只能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使保险标的恢复至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即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我们日常接触的车险即是财产保险的一种,车辆受损仅能赔付修复车辆的费用,不可能“赚到”多余的钱,但人身保险原则上并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这主要是考虑到,财产的价值可以进行衡量,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可以弥补被保险人所失去的利益,但是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合同原则上并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同时,《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条规定明确限制了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赋予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人身保险适用的是定额给付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或伤残程度来给付保险金。
那么回到小明的案例,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的呢?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以小明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过其他赔偿为由拒绝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需依据保险合同向小明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人民币10000元。
理由如下:其一,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小明明确说明免责事项;
其二,法律上不限制人身保险的重复投保,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其三,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无论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得到过其他赔偿均不能因而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孩子入学后,大部分家长都会为孩子购买学平险,万一用上了,可千万用到位啊~
·骆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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