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却办了坏事?吉林延边的一家公司因为扶贫工作派遣员工在某村庄内给相应贫困户免费发放物资,本是一场好事却惹上了一桩人命官司,一女子在背负免费大米爬楼时,突然猝死,其家人认为是扶贫人员工作不到位,为将大米帮忙搬上楼导致女子发病,向涉案员工及其公司索赔44万元。
该案件的细节并不复杂,基本情节也是几句话就能概括。警方了解到,扶贫的相关公司为某国企,发放免费物资的工作属于上级响应政策号召,属于献爱心的志愿行为。
根据当天发放物资的员工吴某回忆,事发当天,他根据名单将大米和豆油送到了死者金某暂住的楼房下,金某在签下名字后,吴某便拿出大米放在地上,转身去拿豆油的时候,他发现金某已经扛着大米上了楼,他拎着豆油就赶了上去,准备帮忙搬运,谁料在上二楼的平台内侧,发现了晕倒的金某,在呼喊无果后,吴某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并跟车到了医院。
到达医院后,吴某联系上了金某的亲人,将情况告知。家属匆忙赶到医院却最终还是没能见着金某最后一面,医院给出的最终死亡结果为心源性猝死,警方接到报案后,认定该案为意外事故。
从金某出意外到金某出殡,吴某以及其公司都并未置身事外,不仅垫付了部分费用,还在出殡当日送去5000元慰问金。原以为此事到此也就结束了,毕竟意外谁也不愿发生,可就在事情结束后没几天,吴某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同时收到传票的还有吴某的公司。
金某的家属认为金某的死在本质上是由吴某及其公司免费发物资引起的,如果吴某能够帮忙将米送上楼,或者如果没有这次物资发送,或许人就不会死。他们要求吴某及其公司负责,并且赔偿包括丧葬费等在内共计44万元。
如果确认被告的责任成立,作为受害者的家属确实有权利索要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但在该案中,金某家属的逻辑从表面来看似乎有一定逻辑,但实际上却属于无理取闹。
从整个案件本身来看,判定侵权责任的主要依据在于判断侵权人行为和被侵权人的死亡之间是否有既定的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并非逻辑普遍上的因果,也并非医学方面可能引发疾病的因果,而是指在法律层次上的因果。
从吴某及其公司的发放免费物资的行为来看,无论是从道德还是从法律的角度评析,都是利民的好事,和过错分不开关系,且在分发当时,吴某是有意愿协助金某将大米搬上楼,但金某抢先一步在吴某拿物资时离开,从而导致悲剧发生。
在整个事情发生后,吴某立刻采取了紧急措施,并通知了家属,垫付了一定费用,从义务角度来看,他已经完成了自己的救助义务,并无过错行为。
金某的死绝大程度是因为其自身的身体原因,如果其无法承受10斤大米的重量,可以选择求助他人,而非自己强行搬运,其行为与吴某及其公司的免费物资发放之间在法律方面来看并没有因果关系。
无论是吴某还是其公司都无法的预料到意外的发生,因此也无法对此做出预警行为,从客观上来看,搬运十斤大米上楼并非致死危险行为,在一般人的意识中也不会对此进行防范,即便金某确实是在搬运大米的途中发生了意外,但却也不能武断由此判定金某的死就是发放大米的人员及其公司造成。一桩任何人都无法预料的事故发生,只能被定为意外,无论将其归责给任何人都是不公平,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金某家属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吴某及其公司在该事件中,与金某死亡之间存在强烈因果关系,其申诉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属于无据可依。当然,在怀疑自己或亲人遭遇了不公正对待和侵权时,根据证据和情节,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角度来对整件事情进行判定。
最终根据现有情况,法院驳回了金某家属的全部诉求,判定被告双方与金某的死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用承担责任,同时也不用进行赔付。
最后的结果让金某家人无法承受,选择了上诉,二审依旧维持原判,二审为终审。
扶贫,关注贫困人士,这本是一件好事,当扶贫和侵权纠纷挂钩,作为司法人员就应当更加注意分寸,既要依照公平原则对整个案件进行精准判定,又不能打击志愿人士的爱心行动。
发送爱心物资是他人的爱心体现,金某的家人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吴某及其公司时,已经完全忘记了在之前的数年,他们也曾经享受了对方不少照顾和免费物资,金某的死虽然令人惋惜,但是却也不能因此无端寒了无辜爱心人士的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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