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在我国是个常见的事情,民众们都习惯了。既然开发商要拆迁,那就要按照法律规定同被拆迁户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就可以拆除旧房子。在拆迁旧房的过程中,有好说话的,见了合同就签字拿钱走人。也有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搬迁的,比如想多要点赔偿款的,和老房子有感情不愿意搬走的等等。
山东潍坊发生了这样一件事。6旬老人王大爷和老伴李大妈夫妇因旧房拆迁,收取了690万元的拆迁款。没想到,3年后该公司报警称其涉嫌敲诈勒索。后来老人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责令退回690万元给开发商。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情呢?
据村干部说,王大爷和老伴原来有两层420平米的砖混结构房屋、3间总共约120平米的平房以及几亩已经闲置的养猪场。旧房改造时,王大爷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交由村委会处置,村委会为其提供4套共440平方米的安置房、4个地下室及2个车库。#潍坊身边事儿#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时,李大妈阻拦建筑公司铺设管道,给了10000元后才没有再闹事;王大爷、李大妈曾多次阻挠勾机、车辆正常施工,建筑公司被迫再行支付了690万元。而村干部说,原本王大爷是要1200万的,最后谈到690万外加“以房换房”的条件,双方才达成协议的。按照规定,王家的赔偿标准是120平米房子一套,外加7万元补偿款。
前些年的拆迁,到底是政府付钱还是开发商付钱呢?这个《民法典》里找不到,但是现实生活还是有据可查的。部分开发商是找当地村委或者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出面,协商好后由开发商支付,或者交由拆迁工作人员代为交付。所以,是谁付的钱并不重要,关键是谁出的钱。
个别开发商在解决拆迁问题时,是采用软硬兼施的办法的。如果按照他们的方案办,就会象征性地多给一点钱,或者在开发的新盘里多赔一点房子的面积。遇到难讲话的,就动用村里的熟人做工作,实在做不通也会采取一些见不得光的手段。总之,绝大部分人最后都会搬走的。
开发商和被拆迁户相比,财大气粗,一般人都会妥协。通常开始不同意的,差不多磨叽几天,开发商能给再加点钱也见好就收了。因为大家都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胳膊拧不过大腿。但凡事总有例外,也有钉子户是软硬不吃,而且开发商拿他一点办法也没有的。
比如,重庆的杨武、吴萍夫妇当年就是不同意开发商的条件。断水断电四周被挖空,他们仍然住在四楼的房子里,最后开发商被迫同意赔偿550万元。不过,杨武本人是名拳师,在当地社会上很有一番威望,曾获得“渝州武术散打搏击赛”75公斤级冠军,一般情况下几个小伙子近不了他的身。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所谓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王大爷和老伴确实以坐在钩机上不走等方式阻挠建筑公司正常施工,目的是为了让建筑公司拿出690万元给自己,那构成该罪是没有争议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现有的证据是否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如果和拆迁旧房无关,王大爷和老伴阻拦几下就可以拿到690万元,是不是开发商的钱出得也太容易了。即使有人阻挠施工,一般也不会一下子给这么多,而且两位老人的胃口被黑社会还大吗?还有,单单是无理阻挠施工,开发商会没有能力处理吗?即使自己没有能力将其强行驱赶离场,也可以报警处理,相信警察会来处理的。而且,3年后才报警,这个行为动机也是令人生疑的。
3、如果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即使过程曲折,也不宜认定为犯罪。
如果这690万是双方经过长期谈判磋商,最终才确定下来的金额,那就不是犯罪。此时,它就是一个纯粹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刑事犯罪毫无关联。即使开发商觉得当年给多了,或者当年多少有点不情愿,但是现在也不宜把它当成寻衅滋事来处理。如果村干部的说法是真的,该案就应当是一起民事纠纷。
有人说,开发商当年为了让王大爷家尽快同意拆迁,所以才给了这么多钱,现在又翻悔想拿回去,所以才想出这条妙计来,真是毒辣啊。也有人认为,开发商所说的王大爷和老伴阻挠施工,说不准也是真的,因为以前村里拆迁经常会有老头老太太这样干的。刚哥想问,房子拆了没有?这笔钱到底和拆房赔偿有没有关联?关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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