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人格的素质,重要的是一个诚字。
——鲁迅
【案例再现】
李川(化名),是一名IT工作人员,今年已经38岁了,平时工作忙,也没有谈女朋友。在连续加班、高强度工作2个月之后,李川想休息一下,就向公司申请调休了半个月,想出去旅游一下。但是由于身边的朋友都在上班,他只能打算一个人出去旅游。
一日,李川在玩手机的时候,突然点进去一个链接,进去之后发现里面竟然是“租女友”,李川动心,于是就联系了一个女子王丽(化名),二人约定好陪玩一天1000块钱,就一起出去玩了。可是没想到第一天晚上,李川就没忍住,和王丽发生了关系,然后支付了第一天的1000块钱。
完事之后,王丽又提出要求,她说两人之前谈的协议里面只是陪着一起玩,并没有发生关系这一项,所以需要加钱,得2000块钱一天,李川想了一下就答应了。但是当王丽要求他支付第二天的钱的时候,李川说等旅行结束之后一起结算,王丽刚开始不同意,李川说可以先写欠条,最后一起结算,要不一天一给太麻烦了。王丽想了想,就答应了。
后来,两人又一起玩了5天,期间发生了多次关系,李川每天晚上都会给王丽写一张2000块钱的欠条。到了最后一天,两人要回去了,王丽拿出李川给的几张欠条,要求李川给钱。李川刚开始顾左右而不言他,最后直接不承认了,说自己并没有答应,王丽拦不住他,李川收拾好东西就走了。王丽无法,只能报警,说自己被诈骗。警方很快立案,对李川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对于李川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吗?还有就是李川给王丽写的那几张欠条有效吗?
我们先来看一下欠条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李川给王丽写欠条,是因为二人“租女友”的协议,中间还涉及到嫖娼的问题,明显是违法的,而且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因此李川所写的这几张欠条都是无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以案释法】
那么,李川刚开始答应事后给王丽钱,还写了欠条,最后又死不承认,明显是对王丽进行了欺诈,那这种行为构成诈骗罪吗?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刑法的规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构成诈骗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包括两种: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比如,我骗张三母亲说张三出车祸了,需要医药费属于虚构事实;张三生病住院了,我告诉张三的母亲张三病的很重,医药费需要20万,其实很轻,20块就可以了,这属于隐瞒真相。
(2)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是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
简单来说,就是受害人相信了行为人的欺诈。
比如,我骗张三母亲说张三出车祸了,需要医药费,张三母亲信以为真,这就属于产生错误认识。
(3)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
这指的是,受害人相信了行为人的欺诈后自己主动地将财产交给行为人。
比如,我骗张三母亲说张三出车祸了,需要医药费,张三母亲信以为真,然后将自己多年的积蓄20万全部交给了,让我给他儿子看病。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会构成诈骗罪。
eg:张三骗李四说李四中了500万大奖,但是想拿到这500万,必须先交10万元的开卡费,李四一看用10万换500万,很值得,于是将10万元交给了张三,那张三就会构成诈骗罪。
我们再来看本文开始的案例,李川答应事后给王丽钱,王丽也答应了,但是李川最后死不承认,有欺诈的行为,王丽也信以为真,产生了错误认识。但是,王丽并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她处分的只是自己的一些人身权益,
因此,李川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警方以卖淫嫖娼为由,将李川和王丽行政拘留,并没收了李川支付给王丽支付的一千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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