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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锡进:不应苛求车站安检!要调查其他男乘客为何没一起制服凶手

近日,一男子在K435次列车上行凶。据知情人称,被害人与凶手并不相识,疑似因为吸烟问题发生争执,凶手持刀连刺受害人多刀,并致其当场死亡。而目前,对于刀子的长度各方说法不一,有人说是一把小刀,有人则说是长达18厘米。18厘米长刀被带上列车,显然引发了人们关于安检的忧虑和质疑。

有人质疑,这么长的刀怎么会出现在列车上,难道没有过安检吗?还有人问,当时安检人员是不是睡着了?面对上述质疑,大佬胡锡进提出了自己对于此事的看法,刚哥将其主要观点简要梳理,以供大家参考。

老胡认为,如果凶手携带的属于违禁刀具,那么相关安检人员就要接受处分。老胡建议,大家不要对车站安检施加过大压力,否则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老胡质疑,凶手作案时被害人曾极力反抗,车上的其他男乘客为什么没有在乘警赶到之前一起参与制服凶手?老胡希望,这也是调查的内容之一。

不可否认,老胡关于火车站和地铁站安检标准的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老胡认为,很多国家的火车站和地铁站是不进行安检的,我国的安检已经增大了运营成本。如果要求车站的案件达到飞机场的标准,不现实也没有必要。如果一定要坚持这样做,就会大大增加费用。最终,羊毛出在羊身上,只能分摊在乘客的头上。

但是,关于此事的调查内容刚哥却是持有异议的。这明显是一起刑事案件,警方需要关注的是凶手的作案动机,案发过程,凶器从何处来等、如何带上列车的,凶手是否有前科等问题。而如果将“其他男乘客没有与受害人一起制服凶手”作为调查内容,这不就变成了要调查为何见死不救吗?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凶手用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已经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果网传因为吸烟发生争执,凶手恼怒之下便挥刀捅刺受害人的话,那么他的行为显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且,列车属于公共场合,且其行为动机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对其应当从重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不仅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重大影响,同时社会影响也非常恶劣。因此,凶手不排除会被判处死刑。

2、同列车的其他男乘客是否有救助被害人的法定义务?

在生命和财产遭遇危险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是人民警察、列车员及其他具有救助义务的人员,而不包括普通民众。一般来说,见死不救是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除非是负有法定或者因为先行为而负有救助义务。#男子火车上被陌生人持刀杀害#

比如说,人民警察发现罪犯正在杀害被害人,就有义务立即上前制止。丈夫发现妻子落水,就有义务救助她上岸。如果警察没有这样做,就可能涉嫌构成渎职被追究责任。而丈夫如果没有搭救落水的妻子,则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扬的主流意识。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能够挺身而出救助他人是一种美德,法律还出台了见义勇为政策对其进行表彰和鼓励。但是,法律并未将拔刀相助规定为义务,也没有将见死不救规定为违法。

我相信,老胡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将周围乘客没有伸出援助之手作为调查内容,这也确实令众人无法接受。有网友就留言道:车上的其他男乘客参与援助受伤找谁赔?老胡对此嗤之以鼻的回道:呸,你个胆小鬼,也好意思在大庭广众之下提这样的问题?还有人说道,我怕定义为互殴。

对于凶手的恶行社会必须予以谴责,我们也坚决支持司法机关对其从重惩处,以拔除社会毒瘤。可是,普通民众面对凶手行凶时,在其持有利刃且不排除还有其他凶器的情况下,刚哥不建议大家去采取激进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伤害。当然,武林高手除外。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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