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梦想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并将其打造、装修成自己心仪的样子,江西南昌的骆先生、熊女士夫妇便是如此。可是在贴墙纸期间,却发生了意外。
工人李先生在贴墙纸的前期准备工作中,不慎从客厅地面踏空,由通风采光口失足跌落至地下室,经抢救无效死亡。
满心欢喜地装修,却出了人命,令骆先生夫妇心烦意乱。
不仅新房变成了“凶宅”,还被李先生的家人告上了法院,索赔百余万。
除此之外,卖墙纸的张先生、李先生的雇主叶先生,以及事发小区的物业公司,也均成为了被告。
那么李先生家人的索赔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判决结果也均有不同,具体情形如何,我们一起来看:
案件背景
2017年12月,熊女士在张先生处购买了墙纸,准备为其新房装修,具体贴墙纸的工作,由张先生负责安排。
之后,张先生将贴墙纸的业务交给了叶先生,费用为10元/平方米。叶先生承接该业务后,又以4.5元/平方米的价格,交由李先生及其工友刘某实施。
2018年1月7日上午10时左右,李先生与工友刘某来到了熊女士的新房准备施工。
在前期准备工作中,
李先生在客厅地面一脚踏空,从通风采光口失足跌落至地下室,
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为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抢救10天后,不幸死亡。
李先生是家里的顶梁柱,作为家中独子,尚有年逾七旬的父母需要赡养,两个孩子也均未成年。
遭此意外,妻子王女士感觉天都要塌了。
事发后,因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妻子王女士以及李先生的父母、子女作为原告(以下统称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王女士提起诉讼,索赔百余万
王女士经调查、了解得知,李先生之所以会从客厅踏空坠亡,
是因为房主熊女士和骆先生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所致。
他们擅自拆除了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以及连接地下室的通风采光口的防护墙体,导致客厅地面、阳台地面和地下室的通风采光口处于同一水平线。
而且客厅地板的瓷砖颜色,与地下室墙面的瓷砖颜色也完全一致,也未在房屋内部布置任何的防护措施,这就导致通风采光口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
在李先生及工友前去贴墙纸时,熊女士夫妇也并未加以提醒,这才导致李先生失足掉落至地下室重伤身亡。
熊女士夫妇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对熊女士夫妇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违规行为
未能加以制止
,也存在重大过错,也应对李先生的死亡承担责任。
另外,王女士还认为,李先生受雇于叶先生从事贴墙纸业务,其在施工期间不慎坠亡,
叶先生作为雇主,自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出售墙纸的张先生,因为贴墙纸业务是由其介绍给叶先生的,
但张先生却并未将熊女士家中的相关情况(即擅自拆除、改变墙体结构)进行告知,导致李先生无法提前获知安全隐患而加以防范,
因此张先生对于李先生坠亡的结果,也存在过错。
据此,王女士将房主熊女士、骆先生,物业公司,雇主叶先生,以及出售墙纸的张先生均告上了法院,
要求其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000418.2元。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受理后,查明了几个重要事实:
1、熊女士夫妇在装修时,确实拆除了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以及地下室通风采光口的防护墙体及护栏,与王女士主张的情形一致。
而且在事发时,通风采光口附近仅有数个分散放置的塑料桶和纸盒,并无其他防护措施。
2、物业公司与熊女士夫妇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以及《装修管理协议》等,
均明确约定,严禁业主拆改阳台栏杆、栏板,以及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等。
3、李先生受雇叶先生有四五年之久,由叶先生承接贴墙纸的业务,之后安排李先生施工,
工资也是由叶先生支付。
4、张先生作为墙纸的出售方,在销售墙纸的同时,会提供贴墙纸的业务,
并将该业务交由叶先生负责,并与叶先生结算费用。
本案情形便是如此。
基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对各方的责任认定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认定:
一、关于熊女士夫妇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熊女士夫妇擅自拆除采光口防护墙体、栏杆、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房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而在李先生及工友入室贴墙纸期间,二人也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提示义务及应有的防护措施。
因此应当对李先生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酌情认定为80%。
二、关于叶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从本案证据可以证实,李先生生前受雇于叶先生,从事贴墙纸业务达四五年之久,叶先生为其提供持续性的食宿、安排工作并发放工资。
因此可以认定李先生与叶先生存在雇佣关系。
李先生作为雇员,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叶先生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酌定由叶先生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张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卖方,向熊女士夫妇出售墙纸之后,又将贴墙纸的业务交给了叶先生,由叶先生按照要求完成贴墙纸的工作,并由张先生向其支付报酬。
据此可以认定,
张先生与叶先生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一般情形下,承揽合同关系中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
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叶先生作为承揽人,并雇佣李先生从事承揽业务,一般情形下,即便叶先生或李先生在完成承揽业务中受到损害,张先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
张先生作为定作人,如果对施工作业环境能够事先进行了解,则可大大降低意外发生的概率。因此法院认为,张先生在定作、指示方面,存在一定的过失。
结合张先生的过失程度及其他因素,
一审法院酌定由张先生承担5%的责任。
四、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装修管理协议》及《装修温馨提示》中明令禁止的阳台墙体、门窗、栏杆的拆除行为,以及地下室采光口的护墙及栏杆的拆除均属于损坏性装修。
经查明,物业公司曾数次对装修新房进行巡查,
但并未对熊女士夫妇擅自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采光口护墙、栏杆等损坏性装修行为予以纠正。
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和制止的行为,是导致李先生重伤致死的间接原因,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酌定为5%。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熊女士夫妇应对李先生的死亡结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叶先生作为雇主承担10%,张先生作为定作人以及物业公司则分别承担5%。
经核定,因李先生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为
866980.3元。按照上述责任比例,一审法院判令由
熊女士夫妇赔偿693584.24元。
叶先生赔偿86698.0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24214.1元,还应向支付62483.93元。张先生及物业公司分别赔偿43349.015元。
熊女士夫妇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作出后,熊女士夫妇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新房装修期间,本来就是乱糟糟的,李先生也好,叶先生也好,曾多年从事贴墙纸业务,理应预见到这种情况并加以防范。
现在可好
,李先生意外死在新房中,自己的精神压力都不知道有多大,还要承担近70万的赔偿责任,这让熊女士夫妇怎么也无法接受。
二人依法提起了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严重失衡,
主张最多承担5%的责任。
同时还提出,二人与曲先生
就新房装修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即便认为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也是因为曲先生的装修施工行为导致,应当将其也列为被告,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审适当调整了责任比例
鉴于二审期间最大的争议依然是责任比例承担问题,故二审法院就以下两个问题展开了评析及认定,即
是否遗漏了必要当事人,以及一审法院的责任比例认定是否适当。
首先关于第一个问题,是否应当追加装修施工方曲先生作为本案被告并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对此认为,
曲先生与熊女士夫妇成立的是施工合同关系,而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曲先生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与本案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并无关联。且王女士作为本案的原告,也并未将其列为被告,曲先生也并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
因此,
二审法院对熊女士夫妇的追加被告申请不予支持。
至于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
1、李先生从事贴墙纸、墙布工作有四、五年之久,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但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施工安全注意义务,
因此对于失足摔伤致死的后果,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审法院酌定为10%较为适当。
2、熊女士夫妇虽辩解称装修期间难免存在混乱的情况,
但二人擅自拆除、改变墙体结构的行为已属违规,过错在先;在李先生施工之前及施工期间,既未告知其施工作业情况,也未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过错在后。
但一审法院认定其承担80%的责任比例较重,
二审法院酌情调整为65%。
3、叶先生作为雇主,
应当根据其过错对雇员提供劳务期间遭受的个人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叶先生在未与业主充分沟通施工时间的情况下,指派李先生前往业主家中施工作业,
却未能尽到施工安全保障义务,也未向李先生提供安全防护用具。
一审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准确,但责任比例略有不当,
二审法院将其调整为15%。
4、一审判决对张先生及物业公司的责任认定比例较为适当,不作调整。
最终,二审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将责任比例酌情调整为:
李先生自行承担10%,叶先生承担15%,熊女士夫妇承担65%,张先生及物业公司仍分别承担5%的赔偿责任。
熊女士夫妇提起再审
熊女士夫妇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又提起了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中,二人除了对责任比例认定问题依然存在异议之外,对赔偿数额的认定也存在异议。
鉴于本文旨在分享责任认定问题,故对其他再审意见不再赘述,其实对案件的审理及结果也并无大碍。
再审最终结果
先说第一个问题,就是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再审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原审判决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部分有误,
本案所涉赔偿款项应为860400.3元。
(原审认定为866980.3元)
至于责任认定比例问题,认为二审判决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熊女士夫妇的主张并不成立。
如果二人能够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没有擅自拆除、改变墙体结构,也不会导致本案的发生。
退一步讲,二人也完全可以对房屋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提起告知,或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或警示措施,这也可以大大降低意外的发生。
但二人在完全有可能的情形下,并未采取上述措施,系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判令其承担65%的责任,并无不当。
按照最终核定的损失金额及责任比例,由李先生
自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86040.03元。
熊女士夫妇承担65%的赔偿责任,即559260.19元。
叶先生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29060.04元,扣除其已支付的医疗费24214.1元,还应承担104845.94元。张先生及物业公司,则分别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43020.01元。
(案例来源: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本来是满心欢喜的装修新房,不料却遭此意外,熊女士夫妇不仅为此要承担50多万的赔偿责任,而且新房发生了这种事,不知还能否安心地入住呢?
对于熊女士夫妇的遭遇,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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