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处〔2024〕15号
湖北省**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所)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自主承诺申报))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及证据
1、货物产能及物流情况:
2023年0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8日,你公司向佛山市*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5335973.50元,税额693676.54元,价税合计6029650.00元。
其中织造加工费价税合计4580400.00元,浆染加工费合计1449250.00元。(见证据二)
从电力公司取得的电费明细显示,你公司全年总电量为851409千瓦时,总电费为804347.51元。根据查询资料,你公司白坯布电耗量为18千瓦时/百米,全年用电量测算共可生产4730050米白坯布,而你公司全年申报货物数量合计51238530.75米,你公司存在产能不匹配的情况。(见证据二)
代工原材料方面,你公司2023年四个季度资产负债表,原材料列示金额分别为108231.54元、35983.61元、28615.50元、28615.50元;库存商品列示金额均为0。你公司原材料情况异常。(见证据一)
你公司开具的发票品目为:*劳务*浆染加工费、*劳务*织造加工费、*纺织产品*棉布,但是取得的进项发票中未见有相匹配的染料和水费支出。你公司存在生产辅料不足的情况。(见证据二)
固定资产方面,你公司的2023年度进项票中未发现有生产设备进项,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亦未列,同时企业所得税年报表未申报固定资产折旧,且进项发票中无相关设备维修费用,由于你公司失联无法实地查看设备、产能、账簿等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见证据一)
人员工资方面,你公司银行流水中未发现有工资发放记录。生产人工费用异常。(见证据三)
运费方面,你公司全年共取得运费发票价税合计为302305.00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表申报运输、仓储费299311.82元,整体运输费用偏低。(见证据二)
综上,你公司存在产能不匹配的情况。代工公司应当存在与业务量相当的电费、水费、辅料、包装物、人工费用,且对应业务量匹配的物流能力,你公司上述生产代工业务严重违背正常生产经营逻辑。
2、实地核查情况:我检查组到公司注册地**实地检查,发现公司地址无人经营,主管分局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已失联。
3、资金流情况:资金流异常,交易资金支付异常。(见证据三)
(1)你公司2023年0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8日总共向佛山市繁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5335973.50元,税额693676.54元,价税合计6029650.00元。
我检查组到相关银行查询了银行交易明细,发现佛山市*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打给你公司款项已部分回流至受票方和受票方股东个人账户。其资金回流过程为:
其资金流向过程如下:
①你公司公户于2023年3月4日收到佛山市*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汇款75000.00元。
……(注:此处略)
以上,繁*财向你公司支付的货款累计7207650.00元。
②你公司公户(2399)向*来财公户(9177)转款:
2023年3月1日,你公司向繁来财转款176000.00元;
……(注:此处略)
以上你公司向*来财累计转款810000.00元。
③你公司公户(2399)向*来财法定代表人杨*先个人账户(1296)转款:
2023年2月16日,你公司向杨*先转款342000.00元;
……(注:此处略)
以上你公司向杨仲先累计转款1666500.00元。
综上,佛山市*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向你公司支付货款累计7207650.00元,你公司向佛山市*来财纺织有限公司累计转款810000.00元,你公司向佛山市*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先累计转款1666500.00元。经查询金三系统,你公司向佛山市*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无红冲票;且资产负债表中未填列短期借款项目,应当认定你公司向佛山市*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回款为交易资金异常。
你公司在经营期间内向累计佛山市*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杨*先转款2476500.00元,构成资金闭环。认定你公司与佛山市*来财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的支付信息属于部分交易资金不真实。
以上涉案账户有:佛山市*来财纺织有限公司(**)、你公司(**)、杨*先(**)。
以上所述业务均严重违背正常经济业务资金支付流程。(见证据三)
4、发票开具情况
2023年0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8日,你公司向佛山市*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5335973.50元,税额693676.54元,价税合计6029650.00元。其中织造加工费价税合计4580400.00元,浆染加工费合计1449250.00元。
综上所述,你公司在电费产能不足,无相匹配的主料、辅料、人工的情况下,向佛山市*来财纺织有限公司浆染加工费业务发票1449250.00元(发票号码**,金额299823.00 元,税额38977.00 元,价税合计338800.00 元;发票号码**,金额97345.13 元,税额12654.87 元,价税合计110000.00 元;发票号码**,金额296415.93 元,税额38534.07 元,价税合计334950.00元;发票号码**,金额394247.79元,税额51252.21 元,价税合计445500.00元;发票号码**,金额194690.27 元,税额25309.73元,价税合计220000.00元)。
综上,你公司的开具浆染加工费发票行为属于是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对佛山市*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开票金额1282522.12 元,税额166727.88 元,价税合计144925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分局提供的企业走逃失联证明材料(确认走逃失联证明,“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发票领购记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存款账户备案情况),通话记录、代账人员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企业基础资料和走逃失联情况;
证据二:纳税人代工发票、纳税人进项发票、纳税人运输发票、历月电费明细、能耗测算文献资料;纳税人业务真实性;
证据三:银行流水;用于证明被查企业业务支付情况。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违法性质
你公司的开具浆染加工费发票行为属于是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认定你公司对佛山市*来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开票金额1282522.12 元,税额166727.88 元,价税合计1449250.00元。
(二)处理意见
你公司发票违法案,经立案检查确认,认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援引
税务机关(印章)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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