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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申请增加、减少证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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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20
Q1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答:
(1)增加的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如果是, 应先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2)新增行业对公司注册资本是否有最低限额规定,如有相关规定且公司注册资本额低于该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应同时增加注册资本使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注意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主营项目是否与公司名称所体现的行业特征一致,如果不一致,则 应同时变更公司名称。
Q2
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
1.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已领取 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已领取 纸质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的缴回登记证、代表证。
Q3
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内没有实缴,股东将承担何种责任?
答:
责任一:赔偿未按期足额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新《公司法》第49条第3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二: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三:股东失权
新《公司法》第52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责任四:股权被迫转让或者减资并注销该股权
新《公司法》第52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责任五:行政整改及罚款
新《公司法》第252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 综合采编
编辑 | 杨慧贤
校稿 | 赵文涛
审核 | 刘 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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