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9月21日患者白某某在被告某市立医院住院,主诉:体检发现左侧精索静脉曲张1个月余。2020年9月22日,某市立医院对白某某行腹腔镜下左侧精索静脉高位结扎术+腹腔镜下肠粘连松解术。手术前,被告向原告告知病情,《病情告知书》中列明的诊疗计划包括“腹腔镜下左侧精索静脉曲张高位结扎术”。《病情告知书》最后内容为“医师已经向我详细说明了病情、诊疗计划及替代医疗方案、医疗风险情况,上述情况我已经了解。”白某某在《病情告知书》上签了字。2020年9月20日,白某某的父亲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患者知情内容中显示相关内容:“医生已告知我患有精索静脉曲张,需要在全身麻醉下进行。”2020年9月21日,被告作为院方与白某某进行医患沟通,《患者沟通记录》中显示,诊疗计划:择期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左侧精索静脉曲张高位结扎术”,沟通结果:“医师已经向我详细的说明了病情、诊疗计划及医疗风险情况,我已充分理解,且愿意承担上述风险,同意医师实施诊疗方案。”白某某在患者签名处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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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下半年征兵应征体检中,白某某体检不合格,原因系腹腔镜左侧精索静脉曲张术后。此前,白某某曾因患有左侧精索静脉曲张应征体检不合格。现白某某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20年8月左右,原告欲参军入伍,在某县人民医院体检时查出患有左侧精索静脉曲张。医生告知做个微创手术即可通过入伍体检。2020年9月21日,原告在其父母白子军、杨银芝的陪同下到被告处问诊,并向主治医师说明来意。被告为原告做了腹腔镜下左侧精索静脉高位结扎术+腹腔镜下肠粘连松解术。后原告因腹腔镜手术未能通过参军体检。原告及其全家的军人梦破灭。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医疗专业机构,未采用创伤性最低的微创手术为原告解除体检隐患,反倒受利益驱使,采用创伤性较大的腹腔镜手术,致使原告无法通过体检,永远丧失参军入伍发展的机会。被告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不仅扩大了原告的身体创伤,而且导致原告的军人梦永远地破灭及丧失在部队发展的机会,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莫大的精神痛苦,原告主张共计400000元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望盼如所请。
医方观点
被告某市立医院答辩称:一、市立医院的医务人员未对白某某作出过“手术可以通过征兵体检”的承诺,未向其承诺过:“在市立医院做腹腔镜手术可以通过征兵体检”,更没有出具过任何书面材料,白某某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二、在手术之前,白某某已经进行过征兵体检,且体检显示不合格,影响白某某征兵体检结果的主要原因系其本身所患疾病,并非市立医院的诊疗行为,白某某主张的损害结果与市立医院没有因果关系。三、腹腔镜手术是临床治疗精索静脉曲张的微创手术,也是泌尿科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手术,市立医院已经尽到注意义务,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市立医院本着对患者负责任的态度进行的诊疗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过错医疗,更不能无限扩大医院的责任,要求医院对患者的征兵体检结果负责。四、手术系在白某某及其家属知情并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市立医院已尽到说明及告知义务。五、市立医院的诊疗行为未对白某某造成任何医疗损害,没有侵害白某某的人身权益,白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白某某病历显示,白某某术后恢复正常,且没有其他异常情况出现。
司法鉴定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提出鉴定申请。原告起诉诉称的索赔主因和依据,系因腹腔镜手术导致原告征兵体检失败。本案庭审中,对于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什么过错和损害结果的问题,原告称“1.被告作为一个专业的医疗机构应该对患者也就是原告做手术的主要目的尽到审慎义务,医院做手术违背原告的诊疗目的,导致原告诊疗目的落空。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失,第一个是身体层面,最重要是精神层面,丧失了应征入伍的发展机会,影响到了家人,这个损失是巨大的。根据襄城县人民医院专门做入伍体检医生的建议是只需要在下体做微创手术即可通过入伍体检,而被告进行了腹腔镜手术,在腹部打了三个洞,未尽审慎义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主因并非针对诊疗行为过程本身,且未明确具体的医疗损害事实,原告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与所主张的事由并不相符,不予准许司法鉴定。
法院观点
本案原告所主张损害赔偿理由是:术前原告向被告的医生表达做手术的目的是为了能够通过应征体检,但被告未尽到审慎义务,采用的腹腔镜手术导致原告征兵体检失败,丧失了应兵入伍的发展机会。
对于原告的参军报国志愿,应当予以赞扬。但,也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征兵政策和条件。原告患有精索静脉曲张病症,曾经因该病症未通过应征体检。原告欲通过手术方式达到体检合格,但,手术方式能否达到体检合格的要求,是否符合相关应征条件,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治疗疾病是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职责,对于有医疗需要的患者应当进行相关诊疗。原告到被告医院要求做左侧精索静脉曲张术,被告医院对原告病情进行了询问,进行了诊断,确诊病症为左侧精索静脉曲张。手术前,2020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告知病情,被告作为院方与白某某进行了医患沟通,制作有《患者沟通记录》,院方对诊疗计划作了讲解:完善相关检查,明确诊断,择期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左侧精索静脉曲张高位结扎术”,术后抗炎对症支持治疗。沟通结果:“1、我保证为医务人员提供病史的真实性,医师已经向我详细地说明了病情、诊疗计划及医疗风险情况,我已充分理解,且愿意承担上述风险,同意医师实施诊疗方案。”白某某在《患者沟通记录》的患者签名处签了字。以上事实证明:一、原告同意腹腔镜下左侧精索静脉曲张高位结扎术方案并进行手术;二、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程,并无不当。至于原告称向被告的医生讲了做手术的意图,但,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有所承诺;原告的意图也不符合医学科学,违背公序良俗。原告起诉诉称的索赔主因和依据,系因做过腹腔镜手术导致原告征兵体检不合格的后果,没有达到通过应征体检的目的。所主张主因并非针对诊疗行为过程本身,且未明确具体的医疗损害事实。据此,原告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与所主张的事由并不相符,应不予准许。
综上,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2022年11月29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白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1.本案是不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一般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此外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损害,甚至给患者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其后果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等。本案原告主张的征兵不能后果,并不属于医疗损害的范畴,故本案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起诉的案由不当。
2.原告案由错误,应当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
如果原告主张被告医院违背做微创手术可以通过征兵体检的承诺,给原告做了腹腔镜手术导致原告未能通过征兵体检,那原告应当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对于合同违约,原告无需申请司法鉴定,只需提供被告医院违约的证据。
3.即便更改案由,原告也很难胜诉。
本案就原告提供的证据而言,即便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也无法胜诉的,客观分析,作为医疗机构,并不了解征兵政策,只提供医疗服务,怎么可能去承诺患者做了某项手术就可以通过征兵体检,顶多也只是因患者前面是因为什么疾病未通过征兵体检,告知做什么手术可以治疗这个疾病。退一步讲医院做出了行腹腔镜手术就可以通过征兵体检的承诺,也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为未通过征兵体检并不会给患者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患者所谓的精神损害,也没有任何依据,而且合同违约没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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