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课题学习: 11月长沙:新规下的金融机构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实务解析专题研修班
11月-重庆:新形势下融资租赁业务常见热点疑难法律问题详解专题研修班
难以置信“未经核准即实际履职”竟成为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领域罚单最多的案由,其中农村中小银行更是重灾区。
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履职是一种合规风险较高的违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其背后有着深厚的现实机理和历史原因。研究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履职行政处罚案由问题必须详细分析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履职的真正原因和高度关注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动向。据此,必须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合规管理工作,农村中小银行应严格规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工作,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省联社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应严格遵守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1月-西安:2024年监管新规解读及应对暨商业银行案件风险排查、人员行为管理及操作风险管理实务解析专题研修班
原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开展的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中明确指出商业银行要严格遵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方面的监管要求。而对比近几年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即履职的行政处罚案例,明显发现不少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核准前的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违反监管要求的行为,主要违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未经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查授权相关人员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即履职等。笔者试以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履职行政处罚案由为题,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便农村中小银行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前后履职工作的合规性安排有所借鉴。
一、作为农村中小银行典型市场乱象之一的无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问题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第十四条之规定,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均明确把商业银行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界定为违规行为。农村中小银行作为典型的商业银行,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对该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活动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因此,《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也明确强调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获得核准前不得到任履职。金融监管部门缘何认定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其背后有着深厚的现实机理和历史原因:
一是银行业机构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极端重要性。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融资结构一直是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银行业机构在金融机构群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银行业机构经营的成败不仅影响着整个金融体系的信心,更是事关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而银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其内部人也即高级管理人员更容易实质性控制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因此,高级管理人员对银行业机构经营管理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在事先进行严格把关。
二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复杂情况决定了其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在银行业机构体系中,商业银行无论是在资产、负债和资本规模,还是从业人员和社会影响力都远远超过其他银行业机构。同时,由于商业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也更为复杂,因而事关商业银行稳健发展的市场定位、客户选择、风险偏好和管理能力都需要匹配高素质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监管部门充分借鉴国内外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通过金融审慎监管规则的形式事先规定了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以便商业银行在选拔、使用相关内部人员时遵循最低的监管标准。金融监管部门在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批时,再以此严把第二道关口,其目的也是帮助商业银行挑选适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是农村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和合规内控的现实状况决定了亟需提升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众所周知,农村中小银行长期存在公司治理形式化、内部控制虚化以及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等一系列痼疾,其中以高级管理人员为代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尤为严重。因而,从机构健康发展视角出发,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农村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和合规内控的现实困境决定了其更需选择品德和能力均俱佳的高级管理人员来负责经营管理活动并持续提升高级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不仅通过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六条详细规定了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资格条件,还在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学历和从业年限要求,更是通过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专门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所需要的专业素质,上述规定可谓具体、全面又详细,正是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市场准入的方式督促农村中小银行提升高级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二、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履职原因分析
正因上述现实机理和历史原因,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金融监管部门逐渐加大了对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任职资格即履职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原中国银监会2018年开展的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更把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而履职作为农村中小银行“公司治理不健全”部分(从业资质方面)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之一。笔者认为若从根源上解决此违规问题,需要详细分析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履职的真正原因。依笔者之概括总结,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农村中小银行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知上出现了误区。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正在进入“深水区”,传统影响公司治理实效的体制性障碍因素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农村中小银行虽然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却存在着实际控制主体。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在经营管理权上无不受着代表省政府行使行业管理权的省联社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势影响下,再加上不少农村中小银行及其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缺少对金融审慎监管规则的深入学习和研究,导致其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工作存在认知上的误区,误以为只要省联社和主发起同意其担任农村中小银行相应职务以及履行完机构内部的相关法律程序就够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外部核准程序只是在形式上走个流程,因而造成不少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尚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核准就开始实际履职,并且在主观意识上并不认为其是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还在于一线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有意或无意忽视未经核准任职资格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程序是一种先由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再由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任职资格审批的市场准入流程。在此程序中,金融监管部门通常较为被动,无法事先预防该违规行为的发生。不少农村中小银行往往合规意识较差,常常以工作任务繁重、高级管理人员缺位多为由,以临时负责的形式让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提前履职,而后才向金融监管部门申报任职资格核准材料。一线金融监管部门若不通过市场准入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联动工作细心捕捉相关履职信息,很容易忽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履职行为。另外,在2017年金融监管部门开始严监管风暴之前,不少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即履职的违规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和行政处罚,也加剧了此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金融严监管背景下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动向
近几年,金融监管部门在保持严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保障金融安全的的同时,不断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改革,并通过创新监管方式和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等手段加强精细化监管,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程序正是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领域。研究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履职行政处罚案由问题必须高度关注以下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动向:
一是金融监管部门逐步优化了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程序。
在2019年修订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于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同类性质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取消事前核准改为事后报告等简化审批流程的基础上,2020年12月30日公布的《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29号)更是首次规定:从2021年2月1日起,取消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上述金融审慎监管规则的不断推出意味着金融监管部门在不断优化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程序,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即违规履职重的非合理因素正在逐步清除。
二是金融监管部门明显加强了对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监管联动力度。
随着金融监管部门内部机构改革工作的逐渐完善,金融监管部门对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不再局限于行政许可环节,而是逐步与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功能监管进行有效联动,及时将农村中小银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原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发聩给市场准入部门,通过多渠道了解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规所规定不得担任高级高管人员的情形。有的金融监管部门还加大了与省联社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沟通力度,要求省联社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就农村中小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前向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尽可能解决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是金融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履职的现场检查频次和行政处罚力度。基于过往的经验教训,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逐步纠正了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即履职的违规行为,并明显加大了现场检查频次和行政处罚力度。近五年,通过2017年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2018年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2019年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2020年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性整治回头看工作以及2021年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等一系列机构自查、现场检查动作,金融监管部门对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即履职的违规行为做出了大量的行政处罚。这些“血淋淋”的教训非常值得农村中小银行借鉴。
四、农村中小银行提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合规管理的应对措施
综上所述,农村中小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履职是一种合规风险较高的违规行为,而且监管处罚的结果往往是“双罚”,既罚农村中小银行,又罚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农村中小银行必须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合规管理工作,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一是农村中小银行应严格规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工作。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前,农村中小银行不得要求其实际履行拟任职务的工作职责。确因工作所需,农村中小银行应通过代为履职程序,通过内部程序指定其他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资格核准期间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二是农村中小银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
农村中小银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在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前,不得以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行使包括表决、签字、命令等实际履行职务的权力行为。对于工作中出现的不易判断的履职行为,建议事先向属地金融监管部门沟通、汇报,尽量争取金融监管部门的支持。
三是省联社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应严格遵守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省联社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应主动完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提名流程,督促农村中小银行及时完善相关法律程序,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并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准程序中监督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规履职。在绩效薪酬方面,应明确要求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取得相应的薪酬。
推荐学习:
11月-重庆:新形势下融资租赁业务常见热点疑难法律问题详解专题研修班
课程背景:
融资租赁行业作为金融领域与实体经济结合最紧密的行业之一,在助推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是“中国制造”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金融手段。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获得了飞速的发展。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统计,2023年共有147家国内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较2022年的169家减少了22家;全年累计发生业务共415笔,合同数量同比增长25%;合同总金额为117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5%。虽然使用融资租赁的上市公司数量有所减少,但融资租赁企业服务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和合同数量均创历史新高。
另有数据显示2023年融资租赁登记数量稳健增长,新增登记约568.84万笔,同比增长10.58%。
2024年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设立门槛、出资人资质、业务模式、专业子公司和监管指标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将进一步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法律风险是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非常重要的一类风险,近些年,随着《民法典》、《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新公司法》等出台和修订,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法律环境日益复杂。在此背景下,我们特组织本次专题研修班,在本次研修班中,主讲老师将结合最新的法律规定及最新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从法律和司法裁判视角检视融资租赁业务的常见法律问题,结合实务中的司法观点,并给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课程对象:
适合融租租赁公司从业人员,既包括基层业务人员,也包括中层、高层管理人员。
课程受益:
1、了解《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解释》、《合同编通则解释》、《新公司法》等与融资租赁相关最新规定,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2、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对融资租赁业务常见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并给出应对策略;
3、提高融资租赁行业从业人员处理相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和技巧。
《今日农信人》
金融人专注风险研究|尽职调查-风险管理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