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需信托?

PART 01

什么是特需信托?

特需信托是“特殊需要信托”的简称,通常指“以保障特定的未成年人、心智障碍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残障人员、失能失智老人等的日常生活及相关特殊需要为目的,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所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行为”。

特需信托目前尚未列入我们信托法的法定类别。但是,《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3〕1号)》中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

而特需信托就被列入“资产服务信托”大类下的“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中的7个业务品种之一,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遗嘱信托”等目前较受追捧的品种并列。

PART 02

特需信托有何社会功能?

我国特殊需要人群范围广泛,数量众多,服务体系尚不完善,开展特殊需要信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也有广泛的市场需求。

仅以残障人士和老年人为例,根据2010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国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占总人口的6.34%,其中精神残疾占7.4%。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21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超2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4.2%,因年龄导致心智缺损的残障人士,如帕金森症患者的数量正逐渐增多。

面对数量如此巨大的服务对象,特需信托在保障未成年人、心智障碍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残障人员、失能失智老人的日常生活等方面均能发挥其独特功能,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价值。

PART 03

特需信托资产如何分配?

通常而言,特需信托资产主要用于服务机构的服务费、评估机构的评估费,受益人的收益分配、以及剩余资产的公益捐赠等四个方面。具体如下:

为保障未成年人、心智障碍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残障人员、失能失智老人等特殊受益人的日常生活,特需信托的资金主要用于为受益人提供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需求、教育、医疗、康复、专业照料、养老、殡葬等相关专业服务。

当然,为了了解检验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能力,确保相关专业服务的水平,将信托资产中的小部分支付给相关评估机构,也是特需信托资产的常规支出项之一。

除此之外,如果特需受益人具有资金管理支配能力,在此情况下,该受益人也可定期获得一定额度的收益分配款项。而为了避免和解决利益冲突,在特需信托中,待受益人过世后,信托财产如有剩余的情况下,该剩余资产通常约定捐赠给公益机构或慈善信托。

PART 04

为何人人都需要特需信托?

从特需信托的一般定义可知,特需信托的设立,不仅是可以保障到未成年人,以及心智障碍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残障人员等残疾弱势群体的特需需要,同时还可用于保证“失能失智老人”的晚年生活。故特需信托通常可与“养老信托”组合运用。

事实上,如何保障一个体面的晚年生活,是摆在我们每个人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尤其对于独生子女的父母,无嗣人士等人而言,这个问题显得尤为严重和迫切。既然特需信托可用于保障“失能失智老人”的生活,那么特需信托的必要性就毋庸置疑。

当然,也许有人会说,我有社保和退休工资,甚至商业保险的保障,特需信托还有必要设立吗?

答案是:当然有必要。因为社保和退休工资等解决的主要是资金来源问题,而特需信托解决的是资金的支出,主要用于晚年生活的专业照料等。

如果说,为“孤独症等特殊的孩子”设立特需信托是为人父母者的无奈之选;那么,趁着自己有能力时,为自己规划和设定一个自益型的特需信托,不仅是确保晚年体面生活的美好选择,同时也是为人父母者的责任之选:避免未来给自己的孩子增添不必要的负担。

本文作者:胡仕波

作者简介:汉正家族办公室首席顾问,大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慈善、信托与家族传承》一书作者,“社群信托“的命名人和定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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