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知名媒体小编是法盲吗,他们发表的文章经过审核了吗,但凡看过法律法规的都不会张口就来:辅警驾驶警车,因公殉职。
按照6月2日凌晨1时许,浙江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花街中队2名辅警施凌威(1996年生)、胡英聪(1999年生)驾驶警车在永义线进行亮灯巡逻,途经永义线童宅村地段时,被一辆货车碰撞,导致警车损毁,两名辅警被困致伤。后经全力抢救无效,施凌威、胡英聪因公殉职。目前,肇事司机已被控制。——光明网
在此小卡拉米博主对浙江永康两名“95后”辅警的死亡表示哀悼。随后,请各位小卡拉米们动动你们发财的小手,给小卡拉米博主点个关注,接下来请跟随小卡拉米博主一起走进公告背后的真相。
要想了解事情的真相,首先我们要搞清楚辅警属于人民警察吗?辅警有权利私自驾驶警车吗?
根据《
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一章、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辅警,是指纳入核定的用人额度管理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根据《警车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
,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
按照这两条法规,很清楚的知道其一辅警不是人民警察,其二辅警没有权力私自开警车。
如果按照某媒体报道的那样,那么两名辅警属于知法犯法,当地派出所有对警车保管不力的过失。
如果是按照媒体报道的那样进行亮灯巡逻,就会涉及到第三个法律问题,那就是辅警有单独巡逻的权利吗?
根据《
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
第三章职责与规范
第十九条勤务辅警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或者人民警察的指挥,可以协助从事下列工作:
(一)治安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二)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三)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四)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反诈骗等宣传教育;
(五)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六)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七)国家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
根据法规,很明显的可以看出辅警的职责是协助从事,而不是从事。也就是说辅警不具备单独从事治安巡逻、值守、安全巡查的职责。换句话说就是
辅警并不可以单独执法。
辅警并不可以单独执法,那某媒体是如何判断他们是在执法巡逻的呢?这不是很明显的在当某些人的舔狗嘛。
最后,希望大家跟随小卡拉米博主一起学习,一起用法律的知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