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水土保持价格

西安水土保持价格 硕鑫咨询

【西安水土保持价格】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12路66号首创富北高银商务中心17层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丁先生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8、水库建设的临时设施布置在水库淹没区,该临时设施占地是否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2014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明确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水库建设中如在淹没区布置临时设施,该临时设施占地可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但建设及使用过程中应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9、您好!现接触一个补做的水保方案,项目2007年立项,建设期2007-2019年,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开工时间为2007年(现已完工),二期开工时间为2019年(正在建设),现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我省补偿费从2007至2019年期间先后调整三次,因此,对于该补做方案的项目,补偿费征收是根据一期2007年开工建设前的标准一次缴纳,还是根据一期、二期开工建设前执行的补偿标准分别缴纳?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014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印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2017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并明确对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补交时应按照原标准征收。

您提到的情况,应按上述文件精神及项目所在省份具体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0、问符合免征情况的学校围墙外(代征不代建)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需不需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我这说的代征不代建是指:代征学校用地,道路由市政建设。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学校等公益性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您提到的代征不代建部分如不属于学校建设内容,则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1 、改扩建项目重新立项,之前项目已做过水土保持方案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用,现改扩建占地范围还为原有占地面积,仅在占地范围内进行建构筑物推倒重建或者重新布局,是否需要再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

答: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 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改扩建项目重新立项的情况,需要再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2 、戈壁农业日光温室大棚需不需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农村人饮供水站给工业园区修建的供水工程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问题一: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 〕8 号)第十一条规定,您提到的温室大棚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 〕8 号)第十一条规定,您提到的供水工程如果属于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情形,则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3 、请问如果是代征道路和公共绿化面积,需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不是红线范围,也不是临时占地。有没有什么相关文件?

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第4.4.1 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因此,您提到的代征道路和公共绿化面积属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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