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的救济途径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商事仲裁的救济途径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永培洁律师

一、引言

仲裁是指由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活动与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也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民商事纠纷、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

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一裁终局制的特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上诉。如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问题,应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呢?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第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文仅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一救济途径展开讨论,其他救济途径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

二、什么是撤销仲裁裁决

(一)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下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若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二)基本概念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当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时,仲裁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的行为。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仲裁案件之外的第三人不得申请;

2、申请期限: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超过六个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受理;

3、管辖法院: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4、申请材料:申请书和仲裁裁决[1]

5、证据要求: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要有以下八种情形:

(一)因“没有仲裁协议”而被撤销仲裁裁决

“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也视为没有仲裁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或根据仲裁规则及时提出。若当事人并未及时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若当事人已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时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通常予以支持[2]。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韩国大成G—3株式会社与长春市元大汽车工程贸易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8〕民四他字第28号)载明:“韩国大成G-3株式会社虽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时对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庭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期限,仲裁协议有效,长春仲裁委员会依法对本案纠纷享有管辖权。对于大成会社就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庭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应予以支持。”

另外,仲裁条款并不当然适用于从合同,在从合同没有仲裁条款且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从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王国建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1)深仲裁字第6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13〕民四他字第9号)载明:“案涉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庭关于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当受到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约束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庭对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担保合同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担保人王国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中涉及其作为担保人部分的裁项的理由成立。”

实务中基于“没有仲裁协议”而成功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形包括:(1)仲裁当事人未签署仲裁协议的;(2)仲裁协议主体的签名、签章不真实,视为没有仲裁协议;(3)仲裁协议指向多个仲裁机构,当事人不能就选择哪个达成一致,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 [3];(4)仲裁协议约定或裁或审的,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4]等。

(二)因“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而被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裁决在查明事实和说理部分涉及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以外的内容,但裁决项未超出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的,通常不构成超裁[5]。例如(2023)京04民特435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需要强调的是,案涉仲裁裁决在查明事实和说理部分涉及中久公司股权持有情况等内容,但裁决项未超出仲裁请求和仲裁协议约定范围,裁决主文也未对案外人权益产生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权利义务结果,不构成《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实务中基于“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而成功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形包括:(1)仲裁裁决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2)仲裁裁决裁项涉及的内容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限等。

(三)因“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而被撤销仲裁裁决

实务中的具体情形包括:

1、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如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等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仲裁的事项[6]

2、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

3、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

(四)因“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仲裁裁决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7]

实务中基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而成功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形包括:(1)仲裁委自行委托仲裁员违反《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裁决被撤销;(2)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不符,仲裁裁决被撤销 ;(3)仲裁庭采信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违反《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中的法定程序;(4)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关系,应披露、回避而未主动披露或回避,违反仲裁法定 程序的;(5)仲裁期限严重超出仲裁规则的限制规定,违反《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中的法定程序 ;(6)当事人去世,仲裁委未能保障其继承人参与仲裁程序并陈述意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8]:(7)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当事人未能参与仲裁等。

以前述第(6)项情形为例,(2018)渝01民特363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钟华伦作为谢永红的继承人之一,仲裁协议约束谢永红的仲裁事项对包括钟华伦在内的继承人继续有效,仲裁案件应由钟华伦等继承人参加仲裁。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程序中未能保障谢永红的继承人参与仲裁程序并陈述意见的权利,仲裁程序违法……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五)因“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而被撤销仲裁裁决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是指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且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9]

当事人以存在伪造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须审查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构成伪造,故常常涉及鉴定程序,须经鉴定确认相关证据确实存在伪造等情形的。例如(2019)湘12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仲裁庭依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我院司法技术室委托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19年3月1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买受人(盖章)”处“江帆”的签名笔迹处捺的两枚指印不是江帆本人十指所留;《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买受人(盖章)”处“江帆”的签名笔迹与所提供样本上“江帆”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因此,怀化仲裁委员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怀化仲裁委员会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怀仲裁字(2018)23号仲裁裁决,依法应予撤销。

实务中基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而成功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形包括:(1)经鉴定,裁决所依赖的证据中当事人签名或签章系伪造,仲裁裁决被撤销;(2)证据内容和客观情况明显不符,可认定为伪造证据,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3)一方的证据中加盖了对方已宣告遗失的公章等。

(六)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而被撤销仲裁裁决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一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的,且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该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需要注意的是,该情形的规定并不代表所有对方当事人在仲裁中未举证的情形均可纳入隐瞒证据的范畴。当事人在仲裁中并不负有证明于己不利事实的义务,且有权决定对其主张举证到何种程度,并为此承担相应的举证后果。因此,除该当事人存在毁灭重要证据等积极行为的可以直接认定为隐瞒证据外,若仅是当事人未提交自己持有的证据,一般不构成隐瞒证据。只有在当事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司法解释所列的构成要件时[10],方构成隐瞒证据的撤裁事由。例如(2023)沪01民特651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其掌握的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文件,此系申请人主张的一节事实,在仲裁审理期间应由当事人进行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在仲裁中并不负有证明于己不利事实的义务,且有权决定对其主张举证到何种程度,并为此承担相应的举证后果。仲裁庭则依法享有对合同争议的裁判权,有权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认定,并对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给出裁决结果。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证据的理由,实际均涉及仲裁庭对案件实体争议的处理,并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隐瞒证据的情形,故本院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七)因“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而被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通常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11]

当事人以仲裁员枉法裁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很难在六 个月的申请时效内对仲裁员存在“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进行充分举证,因为追究仲裁员的刑事责任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给予纪律处分决定需要经过调查取证,相关程序复杂且耗时,在短暂的个月期间内,往往无法完成对仲裁员的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故当事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很难得到支持。例如(2020)粤03民特1242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就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一项,申请人亦没有证据证明做出仲裁裁决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该理由亦不能成立。”故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撤裁申请。

(八)因“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而被撤销仲裁裁决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众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共同利益,如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违背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普遍认可、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等。

实务中基于“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成功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形包括:(1)违反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规定的仲裁裁决被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2)双方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作赌资的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3)借贷案中出借人违规从事放贷业务或涉嫌套路贷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4)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被撤销;(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仲裁庭在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裁决支付工程款,涉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

以前述第(1)项情形为例,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某某与陈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请示一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他148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他85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严格禁止,坚持依法取缔。因此,以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为基础展开的投资交易等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案涉仲裁裁决依照李某某与陈某某关于莱特币与人民币折合计算的约定,裁决李某某返还人民币及利息,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莱特币这一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请示法院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意见。

四、当事人申请撤销商事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应如何救济

(一)当事人能否申请复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全、先予执行、执行行为异议、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对回避、拘留、罚款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复议。

(二)当事人能否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对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上诉。

(三)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法院能否自行启动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属于非诉讼程序,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 》(〔2003〕民立他字第71号)中载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也不能以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为由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9号)中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行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可以对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以及法院不得自行启动再审。

(四)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由于当事人无权对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故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12]中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无权根据该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6号)中载明:“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该批复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即使依职权提出抗诉,若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综上,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无权申请复议、上诉、再审以及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也并无权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故当事人在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应及时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三条及有关规定,以不同事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从而寻求救济。

五、结语

据《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所示,“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08万余件。其中,撤销或部分撤销仲裁裁决552件,撤裁率为5.11%,相较2022年5.28%的撤裁率基本持平。”该司法数据一方面反映了司法机关积极支持仲裁的鲜明态度,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支持率整体较低,难度较大的现实情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工作面临涉外制度薄弱、监管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此次修订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在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法律制度。笔者相信,随着仲裁法律制度的修订,商事仲裁制度、程序以及救济途径将不断得到完善,更加有利于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

(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裁决书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5]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102. 【超裁的认定】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构成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的情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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