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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7月30日5时左右,天津市武清县公安局接到京津公路龙凤桥道班工人王如伟的报案,称孔官屯渔民王怀星在龙凤桥下的龙凤河打渔的时候发现水中漂浮着一具尸体,武清县公安局立即出警前往现场进行勘查。
今日的武清县龙凤桥(新桥)
龙凤河为东西走向,京津公路的龙凤桥为南北走向,与龙凤河呈正十字交叉(此段龙凤河宽35米)。尸体位于龙凤桥东侧约50米的水中(此处水深1.4米),将之打捞上岸后发现是个一丝不挂的年轻女性,身高1米58,年龄约30岁左右,皮肤黝黑但却很细腻,手脚上都没有老茧。前额上有11处半圆形钝器伤,深达头骨。导致女子死亡的是位于后脑的一处深达颅底的钝器伤,死者生前进行过男女之事,下体提取到了男性体液。经解剖,死者胃内有未消化的西瓜瓤和瓜子。
经过对现场附近的地段的搜索,发现龙凤桥西半部往北数第五和第六孔桥桥面上有两滩血迹和数个血脚印,经过化验这些血迹的血型和死者的血型相同。
第一滩血迹在第五孔桥面上,面积为0.44米×0.38米,在血迹东北0.42米处有脚尖朝东的并排血脚印两枚,各长27厘米。往东一步约0.9米有一个血脚印,再折向南面还有两枚血脚印,再转向西偏南到达便道桥栏,桥栏上留有大量擦蹭血迹,血脚印又顺着桥栏擦蹭血迹处折回,沿途又提取到不少毛发。
第二滩血迹在第一滩血迹南侧8.66米处,面积为0.34米×0.21米,在血迹东北0.4米处有并排的两枚血脚印,脚印的长度、形状和鞋底花纹和之前的血脚印一样,此脚印往东迈出一个单步,又向南迈出两个短步,又折向西偏南至桥栏擦蹭血迹处,又折回第二滩血迹正西面处距离便道0.3米的地方消失。足迹北侧和南侧至桥栏擦蹭血迹处的路面上和便道上均有滴落状血迹。
两滩血之间和第二滩血西南面有四个汽车车轮留下的血轮印,血轮印之间相距8.33米。
从龙凤桥沿着京津公路往北6公里至南蔡村的公路面中心线附近发现有星芒状朝南的成趟血迹;从南蔡村继续沿着京津公路往北6公里至大孟庄段的公路中心线附近分别有成趟的朝南和朝北的星芒状血迹。从龙凤桥往南1公里的路面上发现有朝南的成趟星芒状血迹,血迹之间的距离逐渐增大直到消失。
根据水流速度及发现尸体的位置分析,死者系被杀后抛尸龙凤河中被河水“带”至此处,尸检结果确定死者被害时间在7月29日20时以后至7月30日0时之间。移尸距离较长,行凶现场应该在机动车的驾驶室内,行凶地点大约在南蔡村附近,然后至大孟庄折返,又到龙凤桥来抛尸,线路里程至少18公里,因此犯罪分子拥有机动车作为移尸工具。判断依据是血滴线在公路中心线左右,符合机动车的行驶特点,星芒状血迹拉得很长,以一定角度有规律倾斜,只有从高速行驶的机动车上滴落才能形成。
死者生前有过男女之事,但现场周围没有发现与死者有关的任何物品,怀疑有较大可能是情杀,但也不排除抢劫杀人后伪装情杀的可能性。死者有可能是半途搭上凶手的机动车,在车上遇害,但也不能排除死者和凶手熟识的可能。
根据上述分析武清县公安局和天津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组成专案组,组织力量在抛尸地点及龙凤河下游、京津公路两侧进行详细筛查,搜寻线索和物证;查清案发当晚途经案发地点的所有机动车辆;根据现场足迹追查凶手作案时所穿的鞋是何种种类,来自何处;组织案发地点附近的各村镇群众辨认尸体,印发协查通报到天津有关区县,以及河北的廊坊和北京的通县等地查对失踪女性;将死者胃内还未消化的西瓜送检,查明西瓜的种类和产地;派人沿途查访卖瓜的人以发现线索;以武清县为中心,深入京津公路两侧的村子逐村查找被害人,充分发动群众,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专案组侦查员拿着死者的照片走乡串户,按照被害人的年龄、特征、未曾怀孕等条件进行排查——
河西务镇饭馆的全体服务员和厨师在传看了死者的照片后,一致认为在7月29日晚上死者到本饭馆吃过饭。根据他们的反映:那天晚上,有一男一女,男的开着一辆银灰色的载重卡车来到饭馆吃晚饭,男的进来时神色很慌张,女的进来时一直沉默不语,当男的问女的吃什么饭时,女的说刚吃完西瓜,肚子不饿。
80年代某国营饭馆的服务员正在做广播操
河西务镇社员刘振海看了照片后反映:7月27日他到河西务镇赶集时,发现了一个和死者极像的妇女,当时她提着两个包在汽车站附近徘徊着。
武清县张新庄社员李凤江等人反映:7月29日晚21时左右,有两个形迹可疑的男青年开着一辆212吉普车停在公路的黑暗处,形迹可疑。不过经过调查,这两个开吉普车的青年被排除了嫌疑,而失踪人口的查找一连查了好几天也没有发现符合死者特征的失踪人员。而查找机动车的工作量由于太过庞大,进度缓慢,但排查依然坚定地按部就班地进行着。
北京212吉普车
8月3日,武清县大孟乡社员孙万增向专案组提供:7月29日夜里,他赶着驴车自南往北沿着京津公路回村,行至南蔡村附近时,发现一辆拉着大箱子的平头载重卡车停靠在公路右侧,车头面朝北京方向。这是从他的驴车身后又开过来一辆亮着大灯的汽车,孙万增这时看到那辆停在公路右侧的卡车的方形尾灯亮了几下,晃闪了孙万增的驴子的眼,害怕驴子失控撞上卡车的孙万增当即跳下车牵住驴子然后从卡车的左侧经过。当走过卡车的驾驶室时孙万增听到驾驶室内有女人的哭泣声,又往前走了约50米时又隐约听到身后传来女人的呼救声。当时由于边上没有旁人,孙万增心中害怕,所以没有返身去救人,而是直接赶着驴车回到村子,到家后看了看家里的钟,已经是7月30日2时30分。
驴车
根据孙万增提供的情况,侦查员在他指认的公里地段连夜进行现场复勘,结果表明孙万增提供的情况和现场勘查发现移尸机动车留下的行走轨迹相吻合。
8月4日,武清县公安局交警李从林反映:7月29日下午他从武清县大孟庄搭乘塘沽区的一辆黄河JN150拖头的集装箱卡车返回县城,当驶过龙凤桥后没多久就发现公路的东侧停着一辆头朝进京方向的同型集装箱卡车。塘沽区集卡车司机刘某以为这辆集卡也是自己车队的,所以在错车的时候好奇地往驾驶室里望了一眼,结果发现一男一女正在驾驶室内“亲亲抱抱举高高”,顿时气不打一处来,回头记下了这辆车的车牌号,准备回车队后告状,并恨恨地对李从林骂道:真没溜儿(塘沽黑话“没正经”)。
黄河JN150拖头的集装箱卡车
黄河JN150卡车驾驶室内部
身穿83式警服的交警
与此同时,专案组的技术人员刻画出了凶手抛尸的过程,根据现场血足迹看,凶手杀死死者后,从卡车头部绕到抛尸桥栏处,绕行的弧度直径大约1米。根据血车轮印看,移尸的汽车轮胎直径1.05米左右,载重至少6吨以上。根据凶手从汽车左侧下车的脚印和从汽车右侧将尸体搬出时留下的脚印推断,车体的宽度在2.1米至2.4米之间。这些都和黄河JN150载重卡车的参数吻合——
随即,专案组火速将塘沽区和天津市内各区所有配备黄河JN150型载重卡车的单位进行清查,总共清查了300余辆卡车,一开始根据李从林提供的59-40996的车号查却没有查到有JN150卡车有这张车牌。再找李从林搭乘的那辆集卡司机刘某查证,刘某说他可以确认的车牌是59-409X5。专案组根据这条线索再度核查,查明天津运输九厂有一辆车号为59-40905的JN150拖头集装箱在7月29日晚出车后就去向不明。
经调查,7月29日开走59-40905号车的司机是时年37岁的杜永趁,1984年4月刚从天津运输三厂调到了运输九厂,平时为人老实,他的爱人是天津南区第五幼儿园的教工,也是个本分人,夫妻俩有个八岁的儿子,小日子过得安安稳稳。
杜永趁向侦查员说:7月26日,我驾车去石家庄送货,7月28日返回天津时在霸县堂二里和一辆马车相撞,直接把马给撞死了,因为处理交通事故耽搁了一天,7月30日5时才赶回厂里。
侦查员趁着查访杜永趁的机会提取了他所穿的塑料凉鞋的鞋印,发现现场的血足印的花纹、大小和这双塑料凉鞋的花纹、大小完全吻合。但此时,59-40905号车当时正由别的司机开去河南送货,因此专案组决定耐心等待这辆车的返回。
身穿83式警服的民警
8月7日中午,59-40905号车返回天津,侦查员立即再度赶往运输九厂,结果发现杜永趁正在卖力清洗这辆车的驾驶室,于是侦查员当即上前将杜永趁控制,技术人员立即对59-40905号车进行检查,结果在驾驶室的犄角旮旯里发现了大量的来不及清洗掉的血迹,技术人员立即将这些血样送去化验,同时将杜永趁拘留审查。
经化验,59-40905号车内提取出的血样和死者的血型一致,杜永趁的鞋印和现场提取到的血鞋印一致,59-40905号车的车轮印和现场提取到的血轮印也相吻合。
一开始,杜永趁百般狡辩,担当专案组拿出血足印、血轮印和血型的证据后,杜永趁的心理防线终于在当天20时彻底崩溃,不得不交代了他杀人抛尸的犯罪事实。
7月26日,杜永趁驾车去石家庄途经霸县时,遇到一个青年妇女要求搭车,车资“肉偿”。杜永趁见此女举止轻浮,一看就是个“失足妇女”,于是就同意了。在杜永趁去石家庄卸货以及返回天津的3~4天时间里,他和这名“失足妇女”多次在驾驶室内“亲亲抱抱举高高”,准备返回时,这名“失足妇女”居然开出了200元的“卖肉钱”。杜永趁惊愕的表示不是说“肉偿”是冲抵车资吗?怎么还要钱?当即表示拒绝。
这下“失足妇女”大怒,说:“你的车号、姓名和单位我都记下了,你要是不给钱,我就找你们单位领导!”
杜永趁顿时哑火,只能表示答应,但说他现在身上没钱,只能回厂里后再拿钱给她。
7月29日晚,杜永趁载着这名“失足妇女”开到京津公路龙凤桥附近停车,提出既然要给钱,那不如再“亲亲抱抱举高高”一回。女子同意了——
事后,趁着女子还在娇喘的时候,杜永趁抄起一把套管扳子猛击她的头部,女子挣扎呼救,杜永趁又用扳子猛击她的后脑,女子直接躺下后再没动静。
杜永趁准备将尸体抛入龙凤河,但因为他所驾驶的卡车“块头”大,不能直接在公路上调头,只好继续沿着京津公路往北行驶到大孟庄的较宽地带后调头返回龙凤桥,第一次停车后杜永趁下车查看发现下面还不是河,然后再回到驾驶室将车往前开了8米左右第二次停车。确定来到龙凤河河心的位置后就从驾驶室右侧从女子的尸体拖了下来,从桥栏处丢进了龙凤河,而后驾车直接开到天津杨村的一处水沟处,杜永趁用车上携带的塑料桶从河沟里提水将驾驶室大致冲洗了一下,同时将自己沾有大量死者血迹的白裤衩踩到了水沟沟底的淤泥里,然后又继续驾车往南走。在一座小桥处,杜永趁将死者的两包衣物分别装上了石块,丢在小桥的南北两侧,再把车开回厂里。
根据杜永趁的指认,专案组起出了死者的衣服和杜永趁的内裤,经化验内裤上的血迹和死者的血型一致。而死者的身份,杜永趁表示他不知道死者是谁,只认为她是个“失足妇女”,但是死者曾经要求他将她送到丰台去。
于是,专案组赶往丰台,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对失踪女性人口进行排查,终于查明死者系时年31岁的李某,此人生活作风一贯浪荡,多次因当“失足妇女”被公安机关收审,家里人觉得她败坏名声而与她断绝来往,此后李某就更是破罐子破摔,不但在本地“失足”,还经常沿着京津公路沿途“失足”,经常一走短则四五天,长则半个月。所以她的消失周围认识她的人没一个觉察出有什么异常,且丰台并不在专案组之前的失踪人口排查范围,因此就可以解释为何一直没有排查出尸源。
经李某的亲属辨认,确认在龙凤河捞出的无名女尸就是李某。至此本案真相大白,杜永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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