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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被监一年半,神探洗冤获清白,端木宏峪眼中的潜艇军官杀妻案

1977年6月,因为“十年运动”而被迫离开工作岗位的原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处刑一队队长端木宏峪正式拨乱反正,恢复名誉、恢复工作,时隔11年终于回到了阔别已久的、位于福州路185号的上海市公安局。不过此时因为刑事侦查处已经被并入了治安处,因此当年已经50岁的端木宏峪得到的新任命是治安处副处长。

端木宏峪夫妇和三个儿女合影,此时的端木刚刚恢复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旧址

考虑到端木宏峪已经11年没有干刑侦了,再加上“运动”严重摧残了端木宏峪的健康,1974年还因为严重的胃溃疡开刀住院了小半年,至今身体还未完全复原;更何况此时的上海市公安局百废待兴,连局长的位子都空悬着,许多行政和人事方面的事务都积压着无人办理,因此从1977年6月至1977年12月初这半年时间里,端木宏峪一直处在一种“带薪赋闲”的状态,除了“指导”一下张声华、裘礼亭、谷在坤等弟子的工作外十分清闲,但端木宏峪并不习惯这种清闲,屡次跑去找当时代理上海市公安局局长职务的副局长王鉴(1978年8月被正式任命为上海市公安局局长),要求给他安排工作。

“运动”后的首任上海市公安局局长王鉴

王鉴在“运动”前就是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深知端木宏峪的脾气,要是再不给他案子他能赖在办公室里不走,于是在12月初的某天将端木宏峪叫到办公室,交给他一桩一年多前的命案。当端木宏峪走进王鉴的办公室时,看到王副局长的办公桌上摆着两本砖头一样厚的卷宗,王鉴告诉端木:“这个案子比较棘手,死者是上海县农村女青年,1976年8月2日被人发现死在一条河中,县局和市局两级法医尸检都断定是被人勒死后投尸水中的,经过排查县局刑警队认定凶手是死者的未婚夫,东海舰队某潜艇部队干部,不过因为他一直不承认杀了自己的未婚妻,县局手里又没有直接证据,所以案子就一直拖下来了。现在我把这个案子交给你去复查,查清事实真相,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一听有案子,端木宏峪瞬间来了精神,当王鉴说完就立即站起身立正敬礼——“是!保证完成任务!”说完就抱起两本卷宗乐呵呵地离开了王鉴的办公室。

回到自己的办公室,端木宏峪迫不及待地打开卷宗,开始仔细研究了起来——

嫌疑人路某系东海舰队某潜艇支队干部,与死者邹某系青梅竹马的表兄妹,邹某的父亲系路某的亲舅舅,路某和邹某从小玩到大,关系极为亲密,两家大人为亲上加亲,在两人上初中时给他们定了亲。路某1971年参军,1973年提干,年轻有为,是整个村子的骄傲;而邹某也出落得水灵漂亮,对路某这个表哥更是一往情深,邹某的父亲邹某某对路某这个亲外甥兼准女婿也满意得不得了,成为他在村里夸耀的资本,就在路某提干后,两家人正式为两人订了婚并开始张罗两人的婚事。然而,这种幸福感在1976年8月2日戛然而止。

当时的潜艇部队干部的装束是这样的

1976年7月31日,路某请探亲假从部队回老家,这次回来的目的是准备新房并迎娶表妹邹某,然而8月2日凌晨邹某就被发现死在大清河里,尸体飘在水面上。

……

上海县公安局刑警队在勘查现场后认为大清河不是第一现场,第一现场应该在海边,尸体是被海潮“推”进了大清河,法医尸检时发现死者的颈部有一条明显的索沟痕迹,以此判断是被勒死的。在群众查访中,许多人表示在半夜里曾听到有女人喊“救命”的声音,在案发现场附近发现路某出现,在检查路某时侦查员发现他的右手手背上有四道伤痕,因此判断是被邹某挣扎时抓破的,所以初步判断路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为了慎重起见,在8月3日又请市局的法医对邹某的遗体进行第二次尸检,结果也认定邹某是被人勒死后抛尸。

鉴于路某是现役军官,公安局联系了东海舰队军法部门将路某收押,但从头到尾路某一直坚决否认自己杀死了邹某,称他当时根本没有去过河堤,自己是冤枉的,手背上的伤是自己在捯饬新房挑泥的时候不小心被簸箕上的竹尖头拉破的。由于警方手里也没有直接证明路某是凶手的证据,但路某也没办法自证清白,所以案子就耽搁了下来,一耽搁就是一年半。

看完卷宗后,端木宏峪认为上海县公安局的侦查有极大的漏洞,连路某的作案动机都没想去搞清楚,到底是喜新厌旧还是另有图谋?反正在卷宗里根本就没有提。因此他决定先假设路某是嫌疑对象,那就要搞明白他的作案动机。于是端木宏峪抱起卷宗驱车来到上海县公安局,请县局领导将当年承办此案的侦查员和法医全部召集起来开会,对案件进行复盘。

负责现场勘查的侦查员回忆说:在对邹某的住处勘查过程中发现,案发当天半夜邹家电线断路,有一只灯泡被卸下来放置在桌上,上面有模糊的指纹,但没有鉴定条件,不能确定是谁的;邹某睡觉的蚊帐上有一根被截断的、还打了个死结的绳子,邹家的后门半开着可以让一个人从容出入。由于邹家其他人都表示当时没人听到邹某离开的动静,应该是邹某自己轻手轻脚地离开了家。当时判断只有路某有条件让邹某在大半夜悄悄离家,案发后他出现在抛尸现场附近,手背上又有伤,所以路某就成了第一怀疑对象。

负责给邹某尸检的法医说:死者邹某的头颈部有被勒的索沟,存在明显的皮下出血情况;尸体解剖后经肺部切片化验发现里面含有水藻的成分。

听到“水藻”两字,端木宏峪立即打断法医的话:“如果死者是被勒死的,人已经停止了呼吸,被扔进河里后水藻就不可能侵入肺部。肺里有水藻说明死者在入水的时候还活着,那就说明她不是被勒死的,是不是?”

法医则认为水藻可能是在水力的作用下被压入死者的肺部的,另一个侦查员则认为凶手只是将死者勒晕,并未勒死,而是以为死者已经死了,将人抛入水中后死者被淹死,这样水藻入肺也就说得通。

对于这种假设,端木宏峪表示认可,但随后他提出了自己的质疑:“路某为什么要杀害他的未婚妻呢?他们既然订了婚,而且路某这次回乡探亲就是为了盖新房和邹某结婚的,群众走访都说两人的感情很深。在这种情况下,路某有什么理由去杀死邹某?他下得了手吗?而且你们也去路某的部队了解过他平素的表现和为人,邹某也不止一次去部队探望路某,部队里的干部战士都表示见过两人手拉手在营区里散步的亲密样子,从来没看到两人吵过嘴红过脸。总之,路某的杀人动机证据不足,我认为本案尚有不少细节没有清理,有必要再次进行调查。”

第二天,端木宏峪就在上海县公安局的帮助下找到了死者邹某的父亲邹某某。邹某某的精神状态很不好,死的是他的亲闺女,被抓的是他的亲外甥,路某的母亲是他亲姐姐,现在都说路某是凶手,他内心里是不相信的,但是公安局的人给路某上了铐子,就不由得他不信。“路某跟我女儿的感情很好,我女儿也很喜欢路某,应该说路某这次回家探亲弄房子也是为了我女儿,在我们这个地方的风俗,男方家中要是没有两间房是找不到姑娘的,路某弄房子的时候我女儿整天泡在那里帮忙——”

端木宏峪问邹某和路某之前有过什么争吵没,邹某某当即否认:“没有,肯定没有,我从来就没见他俩吵过嘴。”

“老人家,你是不是还有什么话没好讲出来?我这次来就是为了把问题搞清楚,你把女儿拉扯大不容易,女儿一下子没了感情上承受不住也正常,不过你既然说路某和你女儿从来没有吵过嘴,又很恩爱,那路某就没有足够的杀人动机,路某是你亲外甥,也是你从小看着大的,如果问题搞不清楚,他当了冤死鬼——”

“同志,你别说了。”邹某某平复了一下情绪,鼓足勇气开口道:“有件事我憋在心里很久了,我闺女她娘有精神病,闺女小时候的智力也比一般孩子差些,但长大成人后就好了——”

“你女儿在没有订婚前有没有发过病?”

“没有,从十岁变正常长到二十多岁一直没犯过毛病。不过出事前的一天她开插秧机插秧的时候把秧苗插得乱七八糟,插秧机也坏了好几次,我骂了她两句,她也不接话茬。那天她吃饭也比平时吃得少,人有点颠三倒四,我让她多吃一点她也不听,那时候是农忙,我也没在意。”

老照片 用插秧机插秧作业

“你女儿的这些情况你当时向公安同志说了没有?”

“没有,那天之前女儿都好好的,谁会往那想,老同志,你的意思是我女儿会是自杀?”

“现在不好说,不过我会搞清楚的,你别多想。”

从邹家出来后,端木宏峪又找到当时距离现场最近的放牛老倌,老倌回忆说当时他站在距离大清河30~50米的地方,先是听到有女人在喊救命,声音是从海边方向传来的,过一会又看到一个穿白衬衫的人匆匆走路,看着像是路某,天亮后就听说邹家女儿被人害了。至于怎么就认定穿白衬衫的人就是路某,老倌说他从小看路某长大,熟悉路某走路的姿势。

随后端木宏峪请放牛老倌带他去当时看到穿白衬衫的人的位置,此时天色已经暗了下来,能见度正好和案发当时差不多,于是端木宏峪要求放牛老倌站在当时他自己站的位置,让一个穿着白色警服的民警跑到堤坝道的位置根据路某当时走路的方向再走一遍,结果放牛老倌只看到一个人影,却根本看不清民警的白色警服。这就说明放牛老倌所谓的穿白色衬衫的人是路某的说法并不可信,至少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身穿72式警服的民警

又过了一天,端木宏峪又带着县局的侦查员来到海边,因为根据卷宗上的认定,邹某是在海边被人勒死后抛尸海里,然后被海潮“推”进大清河的。为了证明这一点,端木宏峪让人扎了个稻草人丢进此时是涨潮的海里,看能不能被海潮推进河里,结果试了好几次稻草人都无一例外地搁浅在河口,涨潮时都如此,那退潮的时候更推不进河道,所以卷宗上的这段结论就这样被一个小小的试验给否定了。

此外,端木宏峪还发现河口一带的海边长满了芦苇,当地人每年都来割一茬,邹某死的时候刚好被割掉一茬,新的还没长出来的时候。这时候被割剩下的芦苇根部就像向上的刀剑一般,如果邹某是在海边入水,不管是被抛尸还是自己跳下海,被冲到河口的时候一定会被这些锋利的芦苇根割伤,但邹某的尸体上却并没有类似的割伤。

同时,端木宏峪还找到几个负责巡视海塘的民兵,据他们讲:往年也经常会有人和动物的尸体会被海浪冲到河口搁浅,但从来没有冲进大清河的情况。由此从根本上否定了邹某是抛尸入海然后被海潮冲入大清河的可能性。

老照片 在海边训练的民兵

对于邹某脖子上的索沟,端木宏峪想到了遗留在她房里的那半截绳子,如果邹某是用这根绳子上吊,吊了一半绳子断了,邹某没死成。那断掉的绳子以及邹某脖颈处的索沟就都可以解释清楚了。于是端木宏峪赶回县局,拿出卷宗里附带的邹某尸检照片,对着邹某尸体脖颈照片上的索沟反复查看,发现邹某颈部的索沟在绳子的两端结合部有明显的“提空”,这是典型的上吊留下来的痕迹;如果是被勒形成的索沟就该是闭环的满月形,不会出现“提空”现象,这就说明邹某脖颈上的索沟是上吊形成的而不是勒出来的。

邹某肺部的水藻,端木宏峪在请教了市局法医组的资深法医李延吉和张泰运后认定,不可能是死后因为水的波动作用而机械性的灌入,因为如果是在人不呼吸的情况下,光靠水波作用机械性的灌入水藻的话,水藻最深只能达到大气管;若要是进入肺部,则必须也只能是在存在呼吸功能的情况下才会通过呼吸作用而被吸入肺部,所以邹某是在活着的时候落水后溺死的。

至此,还剩下最后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那就是路某右手手背上的四道伤痕是怎么形成的。根据照片上的伤痕样式,端木宏峪发现四道伤痕呈平行状,每一条都很细,不像是被指甲抓出来的抓痕,因为没有人的指甲如此尖利如针头。因为手背的皮肤弹性很强,如果是抓痕,必然会出现断断续续的深浅不一的状态,而照片上的划痕是一划到底,深浅粗细始终一致,倒是很符合路某自述的被簸箕上的竹尖拉破的说法。

综上所述,端木宏峪最终的结论是:邹某是死于自杀。具体过程应该是这样的——邹某应该遗传了其母亲的精神病,小时候就有过精神不正常的状态,长大一些后没有发过病。路某这次探亲回来是为了弄新房和她结婚,邹某因为精神高度亢奋、情绪激动,很可能导致精神病的复发,死前一两天的各种反常行为举动——诸如插秧插得乱七八糟,吃饭吃得少,被训斥不接茬都是病发的征兆,但家人因为农忙而没有注意到这些反常。由于发病,邹某可能不受控制地想要自杀,现场灯泡被取下,说明她可能试图触电自杀而未果;断掉的绳子以及她脖颈上有“提空”的索沟,说明她试图上吊自杀又未果;最后才想到跑到河堤上跳大清河,跳入河中后可能是出于求生的本能,也有可能是神志恢复而喊了“救命”,但此时人已经在水里了,最终溺水而亡。

端木宏峪的分析得到了各方的认可,认为条理清晰且都有证据支持,王鉴局长根据端木宏峪提交的调查报告,协调东海舰队军法部门开会研究,最终决定释放路某,恢复名誉,恢复工作,蹲了一年半班房的路某至此得以洗清了身上的嫌疑,平反昭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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